残疾人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统考提供盲文及电子试卷已有先例 对于李金生高考报名遭拒一事,长期关注残疾人权益的河南博阳律师事务所黄锐律师表示,我国《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都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做了表述。 “参加高考是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教育部门应当在考试的报名和实施过程中为残疾考生提供帮助和便利。此外,河南省招办今年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高等职业院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其中有这样的内容:盲聋哑考生‘如要兼报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届时还须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的报名。’这进一步从政策上明确了盲人参加普通高考的权利。”黄律师说:“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普通高考属于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适用这一法条。另外,从立法的现实价值看,如果盲人根本没资格参加这些考试,法律里就不必有这样的条款了。” 王瑞介绍说:“今年十月全国公务员招录考试,就给报名的盲人提供了电子试卷,这种方案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具备可行性。目前国内一些盲校,平常的期末考试都是利用计算机进行,电子试卷比较符合盲人的实际需要。当然,盲文试卷也是不错的选择。比如香港的教育统考,多年来一直为有需要的盲人提供盲文试卷,实际操作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希望教育部门能够在这方面尽早作出改进,不要让李金生这样的盲人再四处碰壁。”(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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