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国内>文化> 正文

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有“办法” 网友:虽不高但比不付强

2013-12-06 18:11 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廖翊、白瀛)国家版权局5日在京举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该《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办法》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后,汇编者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文著协、摄著协、音著协和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负责全国教科书使用文字、美术摄影、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报酬转付的法定机构。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座谈会上指出,《办法》的正式实施,对于规范教科书合法使用各类作品,规范教科书市场,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为会员、为使用者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座谈会上,相关权利人代表和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致认为,《办法》出台及时,对广大权利人是一件大好事。出版单位代表表示,将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个《办法》,做好教科书的付酬工作。

【现状观察】

制度: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有支付报酬规定

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酬,更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

法律也规定了作品被教科书选用有获酬权,但由于缺乏报酬标准,所以很难执行。根据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想适用这项规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已经公开发表的;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据中国青年报)

文著协将起诉几家出版社 为会员索要作品稿酬

你知道你的作品被选入教材、教辅了吗?你收到稿费了吗?面对这两个问题,多数作者可能会摇头。事实上,不支付作者教材选文的稿费,擅自将作者作品收入教师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署名、署他人姓名、不标明出处、随意篡改作品名称和内容等现象十分常见。

日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宣布将在春节前后,针对几家大型出版社未经文著协授权,在教辅当中擅自选用会员作品的情况,正式起诉几家出版社。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