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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开罗宣言》明示钓鱼岛归属中国

2013-11-30 06:55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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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共同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70年过去了,历史的声音言犹在耳。但近期日本右翼势力却不断试图翻案:有日本右翼学者声称,日本并未在《开罗宣言》上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还有人把美日于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与《开罗宣言》相比,声称“条约”比“宣言”更有法律效力,并据此认定钓鱼岛主权应属于日本。本报记者11月29日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高洪及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刘江永。

《开罗宣言》地位不容置疑

记者:《开罗宣言》的签署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高洪: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初露胜利的曙光,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于当年12月1日在开罗发表宣言,可以说,这份宣言是全中国人民抗战成果的早期法律表现。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发表《波茨坦公告》,督促日本投降,并继承了《开罗宣言》的所有条款。

刘江永:1945年9月,日本签署投降书,承诺日本天皇、政府及其继任者将“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条款”,当然其中也包括《波茨坦公告》第八条。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发表,其第三条中指出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随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被全国人大及日本国会批准,并在北京签订,《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以肯定地说,《开罗宣言》是钓鱼岛争端的重要法源依据,明确了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其地位不容置疑。

《开罗宣言》具法律效力

记者:《开罗宣言》具有国际法律效力吗?

高洪: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中,公约、条约、宣言、公报……都可以是条约,都具有国际法律效力。我们还可以对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已经过日本投降书等文件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刘江永:日本诬称钓鱼岛最初是无人岛,是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发现并首次乘船登岛,1896年9月以后开始对钓鱼岛进行开拓。事实是,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日本对钓鱼岛的开拓沦为其一种殖民统治手段。打个简单的比方,二战时日本霸占了东三省,在那里盖了很多房子,现在他能指着这些房子说“这些是我盖的,这块地都得归我”吗?这不是无稽之谈嘛!

最新研究显示,“古贺辰四郎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乘船登岛”一说纯属捏造。最早登岛的另有其人,只不过古贺辰四郎比较富有,用自己的名义去进行了申报。这位最早登岛人的女儿给后世留下遗言:钓鱼岛并不是无主岛,因为她父亲在登岛时看到了清朝人的尸体。现在这只是个孤证,我们还在寻找其他旁证。

《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

记者:日本右翼故意拿《旧金山和约》淡化《开罗宣言》,别有用心。

刘江永: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旧金山和约》签署过程中,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没能派代表与会。1950年,周恩来总理就发表声明,称《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美日两国在一起一商量、一琢磨,就决定了中国领土的主权,我们坚决不能答应。此后,周恩来总理还陆续发表过多次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那时,韩国也没能派代表出席,独岛就变成了日本领土,他们也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

《旧金山和约》中提到,日本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的领有权、行政权等一切权利。将纬度29度线以南的岛屿(包括钓鱼岛)由联合国托管,唯一托管国为美国。据此日本单方面作出解释说,我们只是放弃了钓鱼岛主权,并没明确说将其归还中国。可见,《旧金山和约》是一个筐,日本把它单方面想获取的利益不断往里装。这种解释的公正性,不足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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