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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碳排放管理办法: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2013-11-21 11:38  李荣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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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11月21日专电(记者 李荣)上海20日正式出台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上海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同时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如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上海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上海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上海出台了这一办法。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历史水平、行业特点以及先期节能减排行动等因素,采取历史排放法、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分配配额。

根据此次的办法,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将按规定进行碳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并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相关部门依据核查报告,结合碳排放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依据审定结果,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上海的碳排放交易平台设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此次出台的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如果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可将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取消相关单位享受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上海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资格,以及3年内参与上海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资格;可将其违法行为告知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对其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评估报告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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