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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品代原作巡展得不偿失? 业界专家激烈辩论

www.fjnet.cn 2013-10-13 13:45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知名收藏家 颜明:

不必在复制品问题上较真

我想,拍卖公司进行预展巡展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自身的影响力,说白了就是做广告,展品只是为宣传服务,而且他们也只会展出一小部分拍品,大概就是总量的百分之一二而已,所以大家大可不必在是否为复制品的问题上过于较真。再说了,拍卖公司完全可以不来做巡展的,他们来了,总比那些不到内地做巡展的公司要好吧?何况,现在的复制品做得也非常好,清晰度很高,预展时也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藏家根本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如果对某件作品真有兴趣,可以到拍卖现场去看嘛。

在我看来,拍卖图录提供给藏家的参考价值,远比巡展大得多,因为图录上的作品很全,更可能挑选到心仪的作品。每次参加拍卖,我都是先仔细研究图录,发现有比较满意的,再去现场看原作。至于巡展,主要是扩大拍卖公司的影响,对藏家反而没太大意义。所以我一向的态度是有空就去看看,没空就作罢。这次香港保利过来预展,正好我人不在上海,没到场也不会觉得有多大损失。

中立方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王凤海:

纯招商的巡展才可行

从这一事件看,如果拍卖公司的巡展是单纯的招商宣传,那用复制品替代原作也无大碍,这属于展示标的的一种辅助手段,因为复制品也可算是资料之一,但这样的巡展不能替代标的展示,竞买人也不能根据这些复制品来决定是否参拍。而就行业惯例而言,巡展通常都是标的展示,这样既可以完成法定的展示义务,又进行了积极的招商,从这个角度说,如果展示过程中使用了复制品,那按照内地的“拍卖法”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内地的“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因此,拍卖公司必须对标的而不是对复制品进行展示。

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呢?我一直坚持拍卖公司不应该对标的进行保真,因为文物的鉴定只有三个方式:专家目鉴、文献佐证和仪器辨伪,而这些都无法做到百分之百准确,因此拍卖公司可以做出瑕疵不担保的声明。那么,标的展示就起到了保护拍卖公司和竞买人双方权益的作用,让竞买人可以近距离地对拍品进行观察、辨认并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参加拍卖。竞买人看预展最想知道的就是标的的真伪问题,而复制品本身就是假的,如果标的展示变成了复制品展示,那对竞买人而言,这样的预展完全失去意义;从立法的根本意义上讲,如果标的展示变成了复制品展示,那显然跟内地的“拍卖法”是背道而驰的。

也有人说,这个事其实很单纯,就是艺术品进出关的程序比较复杂,可能由于来不及办手续,拍卖公司不得已使用了部分复制品。这样的解释,毋宁说是一种托词。如果拍卖公司觉得确实太仓促,来不及办好手续,那就将巡展的时间改一改,做好充分准备再进行也未尝不可。我们不能因为条件的限制而回避了问题的实质。

总而言之,如果是单纯的招商,那拍卖公司的这种做法虽有悖常情,于法于理却也无可挑剔;如果是完成内地的法定程序,那就必须是标的的实物展示,而不能用复制品来代替。

  • 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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