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国内 > 社会> 正文

南京饿死女童案明日庭审 争议聚焦过失还是故意

www.fjnet.cn 2013-09-17 09:48 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我来说两句

争议焦点:

过失还是故意?

对于乐某如何定罪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马龙律师。

记者:你认为乐某的行为会定何罪?

马龙:乐某同时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想象竞合行为,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即只定一个,因此,我赞同检方意见,定故意杀人罪。

记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

马龙:从客观情况说,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幼小的,更是首要义务。子女每天的衣食住行,母亲都要考虑到。因为吸毒等一些原因,乐某离家出走,将孩子放在一种封闭隔离的环境里,没有提供足够的生活用品,孩子没有自救能力,封闭多日,导致孩子饥饿死亡。她明知这种后果的存在,却放任,她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马龙:两者的区别在于,过失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杀人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记者:认定乐某“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理由是?

马龙:第一,她有抚养保护的义务。第二,对于长时间隔离封闭孩子的行为,她完全可以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后果发生,但她却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

记者:乐某吸毒,吸毒可能会影响她的辨识力,这是否会影响量刑?

马龙:这需要有相应的医学鉴定来证明。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她得以轻判的理由。毒瘾发作,它是间歇性的,持续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毒瘾发作之前,她完全具备处理履行义务的能力,而她将孩子隔离在家时间较长,无论是隔离前还是隔离后,她清醒的时间也是相对较多的,当她清醒的那一刻,她完全可以回去照顾孩子,可是她没有,直到案发她都没有出现,她不可能一直处于毒瘾发作状态,所以说,她放任了这个后果。再者,吸毒是一种被法律否定的行为。

据悉,乐某目前已有三个月的身孕,对于这样的孕妇,法院判刑后将会如何执行?新生儿又将如何安置?就此,记者采访了马龙律师。

记者:身为孕妇的乐某,判刑后如何执行?

马龙:目前,乐某可以不予羁押,她可以住在家里或者法院指定的地方进行生产。但是,一旦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生完孩子、病愈)而刑期未满,则收回看守所羁押或收监执行。通俗地说,乐某在生产结束后,将继续回到监狱服刑。

记者:新生婴儿谁来抚养?

马龙:孩子抚养可以交由其他监护人抚养,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上三方都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者村委会抚养。

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应改自诉为公诉,因为儿童不能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完善社区举报机制,只要有人举报,公安就介入调查,只要查明属实,就提起公诉。情况属实即判处有罪,剥夺监护权,将受害儿童交给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代为照顾。对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比同类犯罪行为,加重判决。

建议民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儿童保护,聘请专业社工对于困境儿童进行照顾和心理治疗,不仅仅只有孤儿需要福利院,更多的困境儿童,更多虽有父母却形同没有的儿童也需要社会福利机构的救助。

建议社区工作者们,更重视社区儿童生存状况的查访,发动居民积极举报问题家庭,及时介入,用社会力量监督家庭。

一些法律专家还建议,对吸毒人员子女,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可积极寻找其他监护人,或者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单位、社区等部门来作为监护人。 (记者 陈菲)

  • 责任编辑:张海燕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