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台男子遭前女友告性侵 庭上称她比我胖怎么可能

www.fjnet.cn 2013-08-11 17: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8月11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新竹陈姓男子4年前在网络认识吴女,交往分合多次,前年6月女方怀孕,陈男反应冷漠,女方决心堕胎并分手,隔月陈男到女方家,双方发生性行为。女提告指陈男强脱她裤子,陈男反驳,强调他仅52公斤,女子近90公斤“怎么可能”?

法官审理后认为,女方若不愿性行为,为何过程没呼救?且仅受左手肘擦伤,案情有许多不合常情之处,以罪证不足判决陈男无罪。

陈姓男子说,两人是自然而然发生性行为,没有强迫对方,他指自己和前女友身高都160多公分,但女方将近90公斤,他仅52公斤,双方体重差约40公斤,他认为“体重差那么大,如何逼女方发生性行为”。

女方提告,指双方2009年间在网络上认识并交往,2011年间两人在摩铁里,陈男向她讨钱不成,竟老羞成怒,持安全帽殴伤她头部,导致她头部钝挫伤、双脸颊钝挫伤且右脸颊肿胀等伤害。

女方说,交往期间分合多次,2011年6月间发现怀孕,男方不理睬,让她决心分手。隔月前男友又向她借钱,她心软借给对方4000元(新台币,下同),陈男说很快就还,最后仍失信,她打电话讨钱,陈表示到她家碰面再说,陈男在她房间里,不顾她反抗,强脱她裤子发生性行为,因而验伤告性侵。

男方否认,指当天是前女友打电话约他到家中,他欲离去时,女方要求他留宿,才自然而然发生性行为。

法官认为,事发地点在女方家中,女方在性侵过程未呼救,许多情节似有违常情,因罪证不足,判决无罪。

  • 责任编辑:蓝晓梅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