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公园湖里死亡 请客者作陪者均被判赔偿
www.fjnet.cn 2013-08-05 15:46 汤洋 来源:东北新闻网我来说两句
马某和四人喝酒后两天,被发现死在公园的湖里。 马某的家人向请客者和作陪者索赔,认为他们没有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请客者刘某一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3名作陪者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2011年11月22日晚,刘某在沈北新区一家火锅店请客,邀请马某到酒店喝酒,并邀请另外三人作陪。 席间约3个小时的时间,四人喝了两瓶白酒。马某大醉,不能自控,在饭店与其他就餐者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马某被打后,另外四人过来帮忙,双方互殴。 民警接到报警前往现场后,打架者接受询问时,马某离开饭店。20多分钟后,马某返回饭店取衣服,离开后与另外四人失去联系。 经查,当日22时左右,马某前往一家网吧,滞留约2小时后离开,期间又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 两天后,马某被发现在某公园湖内死亡。经鉴定,死者躯干、四肢、头面部存在擦挫伤,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2ml/100ml,为醉酒及低体温状态下,因溺水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012年4月,马某的家人将请客者刘某和三名作陪者起诉到法院,认为四人发现马某已经喝醉时,应想到将其护送回家,但四人没有一人出面,而导致其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的死亡与当日饮酒有关联性。 本案中,四人与马某一起饮酒,而饮酒本身就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所以四人在内的一同饮酒的人对置身在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均产生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帮助、照顾、通知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如未尽到通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 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引发生命危险,但仍然大量饮酒,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应为其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08-05]四川达州市一副所长小区泳池溺亡 原因仍在调查中
- [ 08-02]武汉黄陂调查“微笑处理儿童溺亡官员” 称尚无证据
- [ 08-02]西宁12岁男童游泳不幸溺亡 责任待定
- [ 07-31]海南4名儿童溺水 1人溺亡2人失踪
- [ 07-18]浙江3名游客观潮溺亡续:质疑堤岸防护薄弱
- [ 07-18]女子游泳溺亡无人认领 教练提醒泳前补充能量
- [ 07-17]广西北海晒鱼工掉入腌鱼池 6人相救致5死2伤
- [ 07-17]5岁男童跌入积水深坑身亡 事发地无防护无警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