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7月29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龙轩)记者今日从温州龙湾法院获悉,原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研员(正处级)陈国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0000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12724元。法庭判决被告人陈国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陈国荣,男,57岁,浙江金华人。1998年10月12日,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副监狱长、党委委员;2001年11月14日,任浙江省第五监狱政治委员、第五监狱党委副书记;2003年4月30日,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党委书记;2008年11月1日,任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研员。 200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国荣在相继担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副监狱长、党委委员、政治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研员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丁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承包基建工程及其外甥女报考浙江省第五监狱公务员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感谢及继续获得关照,丁某多次以拜年、陈国荣出国等名义送其财物共计人民币308790余元,陈国荣均予以收受。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国荣担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下属同事、朋友在人事升迁或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关照,并为此多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83280余元。 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国荣在担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党委书记、政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承包浙江省第五监狱基建工程及其亲戚人事调动上提供帮助。为感谢及继续获得关照,宋某多次送其财物共计人民币70740余元,陈国荣均予以收受。 2012年2月11日,陈国荣在金华市某饭店请朋友吃饭,消费金额为4014元,并开具了付款户名为杭州月牙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的发票。同月,陈国荣又提供该公务卡给丁某由其消费两次共计5491元,并开具了付款户名为杭州月牙湖实业有限公司的发票。后陈国荣将以上票据交由其专职驾驶员潘某拿到杭州月牙湖实业有限公司以招待费名义报销。报销所得现金9505元归其个人所有。 2012年8月4日,丁某再次持被告人陈国荣的公务卡在金华市某饭店消费3219元,并开具了付款户名为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发票送给陈国荣。陈国荣亦让潘某拿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接待费名义报销。报销所得现金3219元归其个人所有。 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国荣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国荣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指控的贪污犯罪事实提出其主观上并无贪污的故意,只是对公务卡使用制度的不熟悉。其辩护人则认为陈国荣受贿情节一般,非特别恶劣,其虽收受他人财物,但并非均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另被告人陈国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考虑陈某受贿数额及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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