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撞车后被殴打身亡 遗腹女与父母谁获赔偿
www.fjnet.cn 2013-06-07 18:06 邹吉宏 来源:中新网我来说两句
2009年8月21日,赵某等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从某市A乡回市区,由孙某驾驶摩托车,行至101公路榆树村时,从后面撞上在前面正常行驶的该村村民王某开的手扶拖拉机,摩托车摔倒。为此,赵某等三人与王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赵某用木棍朝王某头上猛击数下,导致王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后赵某三人畏罪潜逃。被害人王某死时已经结婚,王某死后,其妻子于2009年10月31日生一遗腹女王乐,后再嫁,王乐随王某的父母一起生活。王某的父母在王某死亡时尚具有劳动能力,且还有一子一女。问:本案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请求赔偿抚养费或扶养费?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李智明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依法由赔偿权利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王某死亡时其妻已怀孕,两个月后胎儿出生即王乐。因王某与王乐系父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对王乐负有抚养义务,王某死亡系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致使王乐的抚养费来源部分丧失。王乐的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王乐可作为原告,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赔偿抚养费。王某的父母在王某死亡时未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还有一子一女扶养,因此不能请求赔偿扶养费。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张希合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王乐应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其母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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