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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反对拍卖钱钟书私信 若拍卖将亲上法庭维权

www.fjnet.cn 2013-05-27 07:43  张晓鸽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研讨

法学专家:拍卖信件侵害作者隐私权

昨天,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经过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首先,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然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第四,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依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第五,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

京华时报记者 张晓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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