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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锺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 杨绛质问:隐私岂容买卖

www.fjnet.cn 2013-05-27 06:48  赵婀娜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钱锺书一家私人书信将被拍卖,杨绛质问——

个人隐私岂容买卖

本报记者 赵婀娜

杨绛公开声明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最近几日,102岁的钱锺书夫人杨绛既生气又不解。动怒的原因,在于得悉北京一家拍卖公司将拍卖一批藏品,包括多封钱锺书书信、《也是集》手稿,多封她自己的书信、《干校六记》手稿以及女儿钱瑗的多封书信等,主体是钱锺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往来书信,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在杨绛看来,此事非常不妥,通信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何要公开?又怎能拿来拍卖?

5月26日,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就此事件进行研讨。专家们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所有权

私人信件性质特殊,即便拥有所有权,其处理方式也应受限

据了解,在杨绛提出质疑后,李国强表示,那批信和手稿他已转让给一位朋友,并不是他本人拿到拍卖行的。

对于信件持有者是否有权将信件拿去拍卖,有人认为持有者有处置信件的权利。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信件属于个人隐私,不经本人允许不能公开,更不能以此牟利。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解释,名人信件上负载有多种权利。一种是物质体现,即纸张的所有权,另外就是纸张上所负载的著作权以及纸上信息的隐私权。而著作权又包括两种,一种是信件本身作品的著作权,一种是信件中,两位先生的书法作品的著作权。“表面上只是一封信的问题,实际上有着复杂的权利负载,必须慎重考虑。”

而从物权角度,申卫星如此阐述:“至于信件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可以讨论的。我写信给你,是出于沟通和交流的方便,并不一定意味着信件所有权的转移。另外,即便信件所有权转移了,由于信件本身的自然属性,是私人之间沟通的工具,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这种情况下收信人对于信件的处理,即便拥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处理这些信件,其处理方式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申卫星强调,“限制体现在三个原则,一是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为信件不同于给一本书和一支钢笔,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二是不能侵犯发信人的权益,包括信中披露的个人的比较私密的东西;三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如果涉及第三人,也应受到限制。”

著作权

拍卖过程将信件公开、复制、宣传,已侵害书信作者合法权益

拍卖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信件作者的著作权?记者了解到,目前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拍卖只是物权转移,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违反著作权。既然收件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那么,拍卖虽然不妥,却不违法。

不过,与会专家表示,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了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从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为私人信件,只是写给对方看,没有期待将来被公开,在拍卖的过程中,或在拍卖之后,导致信件的内容被公开,就侵害了作者对文字作品享有的发表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说,“从信件的书法作品角度看,美术作品享有展览权与发表权。如果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将其公开,但如果不是已公开发表过的,信件持有者的行为就应该受到限制。”

“此外还存在复制权被侵害的问题。”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杨明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往往会出于宣传推广的需要,制作光盘以及宣传资料。如果光盘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复制,显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侵害到复制权,如果作品是未曾发表过的,还会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因此,即便在拍卖实际开始之前,就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将信件公开或部分公开、复制、宣传,这已经是一种发行行为,已构成了对权利人发表权的损害。”杨明说。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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