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建议,“贪10万元判十年”可改为“贪10万元判一年”。此语一出,立即引起了极大争议。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接受媒体采访时,在批评“贪10万元判一年”建议的同时,又提出“受贿罪的标准应定为200元”的建议。
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倡廉高度重视,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新形势下,对贪腐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如何设计?治标和治本,大贪和小贪,在当前抓哪个更为迫切、更为紧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要在严惩上多动脑筋
“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作出相应调整。”朱列玉代表建议,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进行修改。
朱列玉的议案分析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1997年的5160元增长至2011年的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由2090元增长至6977元,实际分别增长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贪污十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
“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因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列玉代表的观点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来众多网友的质疑。梳理网上的观点不难发现,大部分网友认为应结合新形势给出更为严苛的量刑标准。“惩治力度岂能用反比例!贪污腐败犹如猛虎,一旦放虎归山,回头必狠狠咬你一口!”更有网友这样表示:“对腐败绝不能手软,更不能用经济增长与刑法年限的反比来计算腐败受惩的时间,应该用正比例来算,1997年贪污十万元判十年,到如今经济增长3.23倍,那么贪污10万元就该判至少三十年!看那些还存在侥幸心理者敢越雷池一步!”
林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批评“贪官判刑十年变一年”的建议,同时也提出“受贿罪的标准应定为200元”的建议。
这其实体现了一种观念:货币可能贬值,但对贪腐的惩处力度不能贬值。林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腐必须零容忍,沾腐的钱,一块钱都不应该收!“哪能越来越放宽呢,如果再放宽只判一年有期徒刑,对于腐败你到底是严惩还是宽待?”
“为什么不在严惩上多动脑筋?”她表示,“现在有人在如何赦免贪官,如何从轻惩治贪官上动那么大的脑筋,我觉得很奇怪,而且我不能容忍。”
定罪和量刑不完全是一回事
“‘贪污受贿十万元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讲的是一个量刑的问题,林喆教授所说的‘受贿罪标准应定为200元’讲的是一个定罪的问题。”对此观点,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都是就贪污说,但这两个观点单独拿出来说都不够科学。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给被告人量刑时,除了贪污受贿的金额,还有其他情节要考量。如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其他立功自首的情节等。“很多因素都是最后量刑需要考虑的依据,不能用一个单独的数据说贪10万元抵一年。”罗猛说。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的定罪起点是5000元,受访专家认为,这个标准符合中国当前现状。“现实中,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地在具体执行这个标准时会有一个适当的调整。”罗猛表示。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腐败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受访专家指出,起刑点一旦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打击犯罪的力度就会受到影响,相应地就会带来能不能很好地控制犯罪的问题。但是,对“贪腐200元就入罪”的观点,罗猛也表示不赞同:“对腐败我们是要零容忍,但对所有的贪腐行为是不是都要以犯罪予以处罚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试想,如果一个人贪污了200元,我们就对他立案侦查起诉,最后还要服刑,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罗猛表示,对贪腐数额比较小的,还要给他们留出回归社会的路,但是可以适用党纪政纪处理,把他从公务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在采访中,多位受访专家都表示,犯罪标准的科学合理设计非常关键。它有一个科学的计算标准,不是想高就高、想低就低的。
大贪小贪都是贪
林喆的观点经媒体报道后,很多人发来短信表示支持。林喆告诉记者,有个朋友给她发来短信,这样写道:“支持零容忍!对贪腐官员就该严惩。”
贪污受贿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整体利益,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诚信和国家的公信,危害性巨大。“不能因他(贪腐官员)是级别高的大官就放过,也不能因为他(贪腐官员)是没贪多少的小官就不去查处。大贪小贪都是贪官,都要严查。”林喆说。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廉政公署前专员罗范淑芬表示,在香港,贪腐100元也好,1元也好,相关部门的人都会对这种不当行为去作出处理。
在实践中,对贪腐零容忍是国际惯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贯彻了世界各国对腐败的不容忍态度,十分显著地体现了惩治犯罪的严厉性特点。“如在香港,贪污贿赂罪并不以数额为依据,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数额,目的是使每一次恶劣行径都受到法律的惩处。”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资鲁表示。
“腐败案件不分大小,对我们国家体制的腐蚀程度、影响都是同样存在的。”聂资鲁向记者表示,“在设计量刑标准时,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做到量刑平衡、一视同仁;严格依法判处刑罚,决不以罚代刑。但同时可以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不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做到罚当其罪,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大案是打击重点,小案也要认真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的具体打击方式是有区别的。”罗猛表示,“因为大案要案的级别高、数额大,相对于小贪,影响度要大一些,腐蚀度要大一些,当然要重点打击,加大处罚力度。而一些贪腐金额小的案件有时会作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分流,如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作为犯罪处理、从轻判决等。”罗猛表示,这是处理过程中处理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我们放任了犯罪。
“苍蝇”不拍终成“猛虎”。受访专家表示,“苍蝇”的肆虐,对国家和社会的蚕食不亚于老虎般的鲸吞。只打“老虎”不打“苍蝇”的做法会造成小腐败不断变大。所以,反腐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苍蝇”,让“老虎”和“苍蝇”无处藏身。真正做到让老百姓满意,让老百姓放心。
不能“同案不同判”
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中国已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如何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的成效?
“目前,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量刑以及从轻处罚上的标准比较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轻刑化的倾向十分明显,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提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刑法量刑标准应进一步细化。
“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就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量刑幅度过于笼统。”薛江武说,如此宽泛的量刑尺度使职务犯罪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尺度中仍有多个刑期需要细化和界定。
薛江武还认为,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标准也非常的宽泛。目前,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都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但这些情节带来的从轻处罚到底要“轻”多少,没有得到规范。这就会造成各级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过大。
薛江武建议“两高”要充分调研,加强法律沟通方面的适应协调,及时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量刑进一步规范,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据罗范淑芬代表介绍,香港廉政公署的人事、财政完全独立,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只对行政长官负责,“行政长官没办法干预执法,因为媒体时时刻刻都在盯着他。”在罗范淑芬看来,一线的执法人员同样没有机会徇私枉法。
记者了解到,官员贪污受贿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大多用同一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于这一罪行,国外对官员的刑罚一向严于百姓。
比如,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官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40%到1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至3倍。“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官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聂资鲁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官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了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官员的基础上再翻了一番。
结语
通观记者的采访,有两点当作结语:
一是对职务犯罪量刑处罚应有科学的法定设计;罪与非罪、罪大罪小、刑高刑低,直至党纪政纪的充分运用,都应从严惩贪污腐败犯罪的大局考量。
二是从贪污腐败行为性质的定性来看,沾腐的钱,100万元是腐败,10万元是腐败,1万元是腐败,1分钱也是腐败——只有树立如此理念,全社会才能不放纵腐败行为,才能遏制小贪变大贪的衍生路径,才是真正地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