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推广至全国 跨境投融资进一步便利 从近日开始,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 这是国家外汇局15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传递的信息。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前,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已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相关试点。 在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已经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对于这部分外汇收入,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目前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便利化的同时,外汇局并没有放松对风险的防控。《通知》强调,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而银行必须在风险防范的流程中起到重要把关作用。《通知》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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