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日前省国税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试点纳税人从5月1日起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在4月30日前留存的营业税发票及自印冠名发票,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向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使用至6月30日,但只可用于应税服务终止、开票有误等情况;发票留存量大等特殊情况经国税机关同意后可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5月1日后,景区的门票、观光车票、洞梯票以及过路费、过桥费等自印冠名发票继续使用,新印发票的监制章、防伪措施及发票代码等按照福建省国税局规定印制。除上述情况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使用自印冠名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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