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出台。 申报对象包括机构、个人和自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并须具备以下条件:推介或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含经中组部批准变更至我省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省引才“百人计划”,或直接被认定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含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C三类;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的人才,须为2012年9月25日《福建省关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公布的人选,即从第三批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第十批国家“千人计划”开始实施;入选人才须已在我省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省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推介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标准为: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奖励10万元,在外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引进到我省,确认为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奖励5万元;确认为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10万元;确认为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入选国家或省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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