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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草拟公车改革总体方案 实物保障变货币补贴

2015-12-18 09:44:15 邱泉盛 赵铮艳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财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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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印发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分层级分步骤有序推进,争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福州的公车改革进展如何?昨日记者获悉,我市正草拟全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

福州正拟总体方案

据了解,公车改革政策最重要的核心是两条:一是实物保障变货币补贴,二是改革后比改革前必须节约开支。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福州市公车改革正按照省里部署,有序进行中,目前福州已完成全市车辆信息各类数据统计,以及公车改革前后节支率的测算。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规定,正草拟全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将研究通过。

省里公车这样改革

《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明确省直机关(包括省纪委机关和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和省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方案鼓励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其他省直各单位 (含部门管理机构)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留1辆,51人至100人保留2辆,101人至150人保留3辆,151人至200人保留4辆,200人以上保留5辆。对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的部门,经核定后可多保留1至2辆应急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省直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省本级执法执勤单位保留车辆比例,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驻设区市的省垂管执法执勤单位不超过原编制数的60%,驻县(市、区)的省垂管执法执勤单位不超过原编制数的70%。具体保留编制数由省财政部门予以核定,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超过上述保留编制比例的车辆,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两年之内建设到位。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改革后,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范围内)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具体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92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8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驻各地的省管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

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等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予以保障。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优先确定保留。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公务用车处置。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除按规定可以报废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原则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方案要求福州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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