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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可获补贴

2015-12-08 09:25:16 朱毓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财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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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从推进就业、推动创业、落实政策、强化责任四大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干货。如在“进一步推进就业优先战略”方面,我市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市中小企业”,以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

给就业稳定企业发“稳岗补贴”

“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我市提出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措施。

对小微企业获得授权的核心发明专利优先给予资助和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市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我市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

我市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我市将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

我市还将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市场渠道难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

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我市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社会各群体就业方面,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将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2018年底前,全市公益性岗位动态规模要达到20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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