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简政放权,盘活沉淀的财政存量资金,加快福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住房补贴时,不再要求必须购房或离退休。各单位对已建立住房未达标档案的人员领取住房补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抓紧办理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住房补贴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住房未达标人员档案名单由市房管局提供给各主管局。该工作于明年12月3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此后一律不再办理。 对已经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发放工作也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此后一律不再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住房补贴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仍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发放金额后(原所需审核材料不变),将申请表格(含电子文档)以及职工已购公房产权资料、职务任命书或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上报市房管局,其余个人附件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保存备查,市财政局按预算安排资金划转至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原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审批办理的变更住房补贴档案,现由单位审核后直接变更;1999年9月住房普查之后至明年12月31日前调入职工(即“老人”)住房面积未达标档案由单位负责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发放工作,仍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发放金额后(原所需审核材料不变),保存好职工个人附件材料,同时集中汇总将申请表格(含电子文档)统一上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对国企职工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和列支渠道不变,仍按原规定执行。 明年1月1日起,原由市房管局审核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人”(即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工作,由市直各单位按原规定自行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和列支渠道不变,即直接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指正常经营及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发放工作,在明年加快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1日起下放由市直各主管局自行审核发放,国企职工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和列支渠道不变,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严格加强审核纪律,对干部职工弄虚作假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的给予严肃处理,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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