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召开,一批法规提交会议初审或二审。建立湿地名录对重要湿地重点保护,未办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罚款下限拟从3万元提至10万元,立法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都是法规中很受公众关注的内容。 拟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设“管理体制”专章,拟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草案在“社会建设”专章中还规定,对台湾地区居民及其所有的机动车出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实验区创业发展;推动实验区内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采认等。 拟建立湿地名录采取分类保护 我省天然湿地的历史分布区面积200多万公顷,但现存的天然湿地仅为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1/3左右。《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拟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名录管理和分类保护。鼓励重要湿地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 预备役人员参训福利待遇有保障 《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指出,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应当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擅自在河道采砂罚款下限拟提至10万元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次是二审。相对初审,二审稿修改幅度较大,其中综合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提高相关罚款下限等内容是重点。未办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罚款下限拟从3万元提至10万元。 二审稿新增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政府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一级河道的采砂规划还要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加强采砂运砂船舶、车辆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开采秩序。 立法内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应公开听证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今后起草法规有涉及到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都要求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修正案规定,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益群体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常委会门户网站或本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也应将法规草案在常委会门户网站或本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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