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狗跟我没关系,但你不能因此惊吓或影响到我的生活。”一些受访的市民表达了对当前养狗存在安全隐患的看法,而这也是引发一些纠纷的主要原因。
昨日,市政府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拟通过条款的设置,健全养犬管理的机制、禁止烈性犬的饲养等。不规范养犬引发不少问题。
我市对养犬管理一直十分重视,从2001年起的近10年里,市政府曾多次以规章、通告等方式,来规范养犬行为。
目前城市居民养犬比较普遍,养犬的目的已经从看家护院逐步发展为生活陪伴、精神慰藉,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犬类携带的狂犬病毒引发人畜共患的狂犬病传染介质增加,狂犬病的发病死亡率为100%,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随意遛犬、犬只随处便溺等不规范的养犬行为影响了市容、卫生以及人们的正常生活。
此外,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遛犬惊吓路人、犬吠声扰民等已成为市民关注和投诉的热点,引发了不少纠纷和治安案件,如本报6月15日报道的《路边逗狗五龄童被咬伤》、7月26日报道的《4岁童被咬伤无处索赔,肇事狗找不到狗主人没着落》等。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为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十分迫切和必要。多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市场交易等方面。
《条例》(草案)为此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养犬登记机构负责定期办理养犬登记,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同时,《条例》(草案)还就充分发挥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掌握养犬情况、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纠纷等方面的优势作出规定。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强制免疫
为控制养犬的数量,《条例》(草案)以养犬登记的方式对养犬设置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相应条件和审批程序。
草案要求,申请养犬的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申请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他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症;
鉴于烈性犬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条例》(草案)参照其他省市相关的做法,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不得放养禁入多类场所。
《条例》(草案)在保证养犬人权利的前提下,也要求养犬行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同时,针对近几年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制止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后的协助救治、超过限养数量和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置以及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理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犬只不得放养,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个人携犬出户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医院、超市等公共场所;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条例》(草案)还按照“严管理、高处罚”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来规范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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