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方位升级
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从监管机构到行业协会、保险公司都要设立保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并首次提及保险公司要设立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与相关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挂钩。
在此之前,保监会下设消保局,各地保监局有不同的部门承保保护消费者的职能。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健全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等。
为此,《意见》明确了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具体划分。如各地保监局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消费者事务工作机构;而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制,并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消费者事务委员会。
同时,为了将保护具体举措落实,《意见》还要求保监会有关部门加强对保监局、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监督,并定期通报;保监局要建立健全对辖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辖区保险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定期组织考核。未来,保险公司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等纳入各级机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相关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挂钩。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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