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
最终签署协定任重道远
对外经贸大学FD I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方在谈判中的主要诉求是:保护在美中国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最大限度扩大美国产业对中国企业的开放、促进国内投资审批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等。
而美方在谈判中的主要诉求有:保护在华美国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实行“前负模式”(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列表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打破国企的垄断、促进劳工权益与环境保护等。
无疑,能及早达成一份平衡、共赢、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中美双方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对中国而言,既能提振外资信心,带来引进外资新增长点,并倒逼国内投资体制改革,也有利于为中国企业扫清赴美投资障碍。
不过,专家也表示,谈判的最终签署“绝非一日之功”,未来除了负面清单本身内容需谈判商定之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条款、环保要求等具体内容也需经谈判予以确认,因此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全面谈成签署,可能还需要至少一年到两年的时间。
“负面清单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主要是关于投资准入、开放程度的,而那些尚未浮出水面的,比如说投资者与政府争端解决机制,也将逐步形成,所以,要说大的进展还为时过早。”宋泓说,至于谈判完成时间,这是难以预测的,但是想要一轮就谈下来是不可能的。
突破
参与国际投资新体制
卢进勇对记者表示,“前负模式”是2012年美国BIT范本所包含和倡导的主要规则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新一代BIT范本已经对中美和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产生了直接影响。
据他介绍,目前从国际投资体制新趋势来看,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进入到“第四代”,即以美国政府2012年公布的双边投资协定为范本的阶段,内容更加丰富全面,在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扩大产业开放与放宽投资准入的内容,较好地兼顾了产业开放与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采取管理措施权力间的平衡。
“在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中方同意以‘前负模式’作为谈判的基础和框架,这是自加入W TO以来我国在涉外经贸谈判中的一个重要突破与创新。”卢进勇说,中方期望通过谈判和签署具有互利共赢性质的高水平投资协定,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从而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对外直接投资。
与此同时,积极参与到新的投资协定模式中,也是为了开启国内更大改革空间。对中国而言,卢进勇表示,新一代BIT所包含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列表清单、竞争中立政策等原则比较新颖,这些原则的落实和推行不仅涉及外资管理模式的改革和产业领域的扩大开放,更涉及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开放型经济体系、产业政策、所有制结构和国有企业改革等深层次问题。
“中国应积极参与高标准的双边及区域投资协定谈判,通过互惠方式在市场准入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和安全环境。同时,在多边领域积极参与并支持关于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的讨论,推动建立一个更加平衡、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国际投资体系。”联合国[微博]贸发会议投资和企业司司长詹晓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