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是一个涉及金融产品、机构和市场的动态而复杂的三维体系,通常泛指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主体和业务活动,其最为基本的功能是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信用风险转换。国内研究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形成“监管说”、“风险说”和“非传统信贷说”等三个框架。
我们的研究基于非传统信贷的视角,估算中国的广义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约为27万亿元,占银行业全部资产的比重约为19%。然而,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大小仅仅是银行主导型的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一个层面。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体系自身内部的非传统信贷扩张机制(影子银行业务)是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累积的重要原因。非传统信贷扩张使得影子银行自身存在更为严重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同时又使得银行体系内部面临重大的风险,最后还使得整个金融体系的内在关联性急剧加强,风险内在传染性大为攀升。
虽然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创新性,但也凸显出中国金融体系的体制机制弊端。目前我国金融当局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整体有效,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完备性和可预期性仍有待提高,未来应当继续鼓励和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重点防范银行体系内部的非传统信贷扩张风险,同时全面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符合非传统信贷扩张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构建符合非传统信贷扩张风险管控的功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影子银行体系:争议与演进
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主要指那些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体系相对应的金融机构。2008年,时任纽约联储主席盖特纳则将其称为与商业银行体系相对的“平行银行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认为,影子银行是接受监管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也强调了影子银行的规避监管特征。影子银行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流行的“发起-分销”式银行模式,这一模式使得银行能够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由接受监管的表内转移至不受监管的表外,特别是证券化工具的广泛使用,从而规避相应的监管要求。
目前比较权威的观点出自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他们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在监管范畴之外、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主体与活动提供信用媒介的体系。更为重要的是,FSB界定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内在四大特征: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杠杆操作以及信用风险转换。
国内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也是差异甚大,梳理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存在监管来界定;二是以是否能够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来界定;三是以区别于传统银行信贷的非传统信贷融资来界定。基于不同定义,国内对影子银行规模测算低至仅有3-4万亿元、高至36万亿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