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支行长们的“钱权江湖”:收钱收卡搭干股
银行中高层通过代持股成为贷款企业的“影子股东”,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并不鲜见。记者获悉,上述江苏农商行中层就身兼多家企业股东。
“企业采用赠股的形式,做的是长远考虑。拥有股份以后,银行支行负责人会更持续‘照顾’相关企业发展。”江苏银行一位信贷人士说,特别是东部一些富裕县农商行,目前支行长仍有高至500万元的贷款审批权限,当地中小企业又特别多,容易找到对家。
“支行领导这个层面,一个是通过放贷款赚钱,另一个是所谓的影子银行,从中获得资金价格差价,形式很多样。”上述南通股份行负责人称。
据其介绍,不少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典当行都会从国有大行、股份行挖一个快退休中层做负责人,并给予一定股份。除了看重银行人员的信贷和风控经验,主要希望批量获取当地企业资料。
并不掌握信贷审批资源的基层银行客户经理,也有生财之道。“不少客户经理也帮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拉业务,这很普遍,是他们赚取额外收入最主要方式。”上述江苏银行一位信贷人士说。
他介绍,一般企业客户到银行贷款,客户经理会介绍熟悉的担保公司给客户,有时会直接劝说客户到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贷款,“这些客户甚至包括不少已符合银行贷款资格的。”
当然,用于客户信息的客户经理,还有不少业务可作,比如代销理财“飞单”等。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个人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执行中,各个地区会有一些弹性的标准。若以这一标准,以受贿入罪,均有可能获得较高量刑。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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