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销售的一份“北京中佳安成投资中心”的理财产品告知投资者无法兑付,涉及金额初步预计近2亿元。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华夏银行在继去年12月之后,又一次陷入了 理财 产品无法兑付的风波。
5月23日,有媒体报道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销售的一份“北京中佳安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安投资)的理财产品告知投资者无法兑付,涉及金额初步预计近2亿元。
这一理财产品由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去年初发行,该款理财产品分为三期,由华夏银行托管和代销。中国京安信用担保公司和抚州东临公路投资有限管理公司为第三方担保,共分为三期。
腾讯财经就此致电华夏银行总行宣传部人士,询问此次理财产品兑付纠纷当中,华夏银行是否尽到信息披露以及资金监管义务,未获正面回应。
去年曾陷“飞单”风波
去年12月,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飞单”事件,成为了银监会发布加强对理财产品监管的“8号文”导火索。
当时,华夏银行辩称涉事的中鼎相关产品并非华夏银行发行,也不是华夏银行代理销售,极力将此事定义为个别员工的个别行为。但涉事员工则指责该行将其当作替罪羊,认定自己的行为是受到支行领导的允许和支持的。最终,该事件以担保机构与投资者签订协议,投资者从担保机构处拿回全部本金而告终。
此次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理财产品安全的大讨论,最终银监会发布了“8号文”,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
然而,在“8号文”刚刚发布不到两个月之后,华夏银行又一次遇到理财产品无法兑付的危机。
托管责任是关键
此次事件当中,涉事理财产品仍然不是由华夏银行发行的产品,而是作为该产品的托管和代销机构。
一名银行 分析师称,作为资金的托管方,银行的责任主要在于监督资金是否使用到预定用途,如果资金没有按照既定投向投放,而银行方面也没有及时制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托管责任。
此前,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 银行理财 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通知》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