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员工股后遗症
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中,针对员工股应如何定性缺乏标准、纠纷不断
2012年11月7日下午4点左右,在四川德阳绵竹市春溢街52号,聚集于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办公楼前的最后几十名员工终于散去。
在过去的77天里,他们自带塑料小凳,露天围坐在阶梯与广场上持续一天,在下班时齐声高喊“还我股权,维护权益”,然后散去。次日上午复始。
11月8日,这些员工结束了长达两个半月的停工。
与茅台、五粮液(29.14,-1.77,-5.73%)并称“茅五剑”的剑南春,面临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的又一次震荡。不同的是,这一次企业经营层与基层员工站在了对立的两端。
这场对峙并非一起普通的劳资纠纷。历经2003年的改制后,剑南春已从一家国有企业变为经营层控股、员工持股的民营企业,故此次风波本质上是企业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
在当年的改组方案中,员工持股的方式定为:员工的股份由工会代持,公司向员工出具《职工信托持股出资证明》(下称《出资证明》)作为凭证。但在改制九年后的2012年8月19日,1600余名员工突然接到通知,他们手中持有的《出资证明》将更换为《员工信托持股收益份额证明书》(下称《信托证明》)。员工们认为,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变成了受益权。
矛盾的焦点在于,员工手中所持股份的性质如何界定:到底是经营层坚称的信托受益权,还是员工们一直认为的公司股权?
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七八百名持有《出资证明》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三天聚集于集团办公楼前,要求董事长乔天明出来解释。表达诉求期间,更有数百职工组成车队长龙,星夜赴省城成都陈情。
矛盾并非一日而起。某种意义上,这是2003年改制所遗留的后遗症。以明晰产权为目标的国企改制本是大势所趋,但剑南春改制的软肋又恰恰是员工股的产权不够明晰。
这并非剑南春一家的困境,至今众多实行员工持股的公司都面临相同的境遇: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针对员工股应如何定性缺乏标准。
对此,熟悉商事法律的专家认为,在不改变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员工与工会之间系信托关系,因此可以用《信托法》的规定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