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解读
奖补结合,重在保护
省财政厅通过调研和征求意见,集中财力,重点加大了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助力度。
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主要根据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关联度较高的人口、面积相关因素分配。为引导相关地区将人口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沿海转移,以后年度在分配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增量时将只考虑面积因素,不再考虑人口因素。
在补助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好的地区进行奖励,且有奖有罚。具体操作上选取能综合反映水、植被和空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三个指标进行核定。
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省定考核目标值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标率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比上年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森林覆盖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全省平均森林覆盖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比上年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全部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每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以上三项合计的扣减比例不超过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50%。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其当年生态保护财力补助资金总额的30%。
对于局部禁止开发区域,补助资金按照纳入补助范围的局部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个数计算确定,已纳入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范围的县(市、区)不重复补助。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补助资金的30%。
“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用规范的公式法分配计算,采用的因素来源于相关部门统计或监测数据,公开透明。”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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