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结合,推动生态省建设 ——《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解读
东南网-福建日报11月20日报道(记者 王永珍)
日前,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已有支持生态保护的各类专项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近日下发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
新政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生态保护和补偿的措施,如,设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造林绿化资金、省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
“在此基础上,我省出台新政,引导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功能区域。随后,我省相应制订了《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明晰了区域发展导向。由于生态保护任务所限,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工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作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支持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达到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当的公共服务能力,激发改善环境的内在动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良性发展,进而实现主体功能区建设目标。
我省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位于山区,财力薄弱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短板。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可通过平衡地区间财力分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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