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近20年,随着人们职业维权意识增强,工伤保险的作用越来越受各界重视。但出于成本考虑等一系列原因,仍然有一些企业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些雇主甚至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
对此,专业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签订“生死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此外,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一方面可以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遭遇工伤之后要注意工伤认定实效,超过时限不能享受赔偿。
工伤保险属强制性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出台以来,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8172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76万人。然而,一些私人企业或者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不为职工投保的情况,劳动者难以获得足够保障。
在珠三角打工的一名普通上班族王佳(化名)的遭遇就非常典型。
2011年王佳跳槽入职一家公司。然而,让他无奈的是,这家公司出于节省开支的目的,不仅不为王佳缴纳工伤保险费,甚至强行要求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公司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王佳自行承担,否则不予录用。
为了获得这份工作,王佳不得不签订了协议。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一个月之后,王佳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不但事后治疗花去了3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佳认为,车祸属于工伤,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交涉之后,公司却拒绝了王佳的要求,理由是双方有约定在先“工伤概不负责”。
对此,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王肇文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王佳的情况仍然比较常见,尤其在建筑业、制造业等工伤多发的行业,一些雇主为了节省成本或者法律意识单薄,选择不上工伤保险,甚至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
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王肇文说,“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要投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其实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于普通劳动者,王肇文建议,入职前应要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缴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此后出现工伤,社保部门会承担主要的赔偿。
而如果公司确实没有投保,那么职工至少要确定签订了劳动合同。王肇文说:如果没有缴纳工商保险,那么根据规定,所有的赔偿由用人单位负责。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证据。对王佳的案件,法院已作出判决,公司应当为张杰的工伤“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