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刘女士向网上帮办反映,其父亲在5年前购买了中国人寿5万元的分红保险,保险员却在第三年的时候以避利息税为由,从5万元内扣出2万参加另外的险种。刘女士说,家人知道后非常生气,中国人寿在销售环节上有欺骗行为。
刘女士告诉记者:“5年前我父亲到银行存款,被中国人寿保险的销售员拦住,在销售员的游说下,我父亲以我母亲的名义办了分红保险,当时我母亲并不知此事,也没签过字。这件事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也不追究,但是第三年的时候保险员在没向我父亲讲明的情况下,又让我父亲签了另一份合同,并从5万元内抽出2万元投入新的险种。”
“这件事我们家人并不知情,直到2012年6月17日保险到期,我们准备取出本金和利息时,才得知了此事,我母亲非常生气。现在保险公司还在要求我们交钱,说第二份合同要交6万,到2016年才能取。”刘女士说。
刘女士家遇到的问题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呢?记者咨询了天津市保监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张先生解释说:“双方保险的制定可能没有太大的问题,这件事最大的问题是在销售环节上,要看保险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符合《保险法》和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2007年的法律规定,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只需要投保人签字就可以,但是2010年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不仅需要投保人签字,还需要投保人本人抄录一些风险提示语句,任何人不能代签。”
记者从刘女士处了解到,其父亲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被保人一直是其母亲,而且刘女士的母亲从未签过字,更没有写过风险提示语句。
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张先生表示:“保监局不能判定合同是否有效,只能监督销售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如果调查后情况属实,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另外,新《保险法》里只是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并没有说明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如果市民需要保监局出面,我们首先尽量帮助双方协调,协调不成功我们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处理此事。”
记者也了解了刘女士对待此事的态度,她说:“我们也并非不讲道理,我们就希望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此事。截止到现在,我们才能拿6千元利息,如果存到银行,我们还能拿到1万2千多元的利息,这样我们怎么认同?如果他们同意按照第一份保单执行当然是最好,就按照5万元把我们该得的利息给我们;如果他们不同意,我们可以做一下让步,按照银行的利率算也行。”
随后,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刘先生,他回复:“今年6月份,我们就接到刘女士的投诉,期间一直和他们沟通。我们已经认可将2万元给他们做全额退保手续,现在双方就利息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现在客服已经向领导请示此事,我们也在等领导的批示,希望客户可以耐心再等待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