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福建日报6月14日讯(记者 潘园园) 今后,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将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政府补贴、金融扶持等方面享受系列“利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做大养老服务产业“蛋糕”。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万张以上。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各设区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建设用地优先保证
通知要求,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发展养老服务业项目。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相关费用给予优惠
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相应优惠;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收取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费用,优惠收取通信费;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此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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