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曦 康子冉
作为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十大议题之一,“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议题将在1月6日、7日两天举行的会议上被讨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央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
在2008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央行三定方案”中,曾规定“一行三会”应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但近几年来,缺乏“牵头人”使得这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不高,“一行三会”协调缺失的问题逐渐凸显,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也亟待解决。
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央行官员就曾呼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谁是牵头人?
业内认为,牵头人不明确是现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无法正常运作的重要原因,在上述央行“三定”方案中,国务院要求央行“会同”三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会同”不同于“牵头”,这就造成任何一方都缺乏协调的主动性。
2011年以来,央行发出了希望由其“牵头”的声音,在2011年5月的陆家嘴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要树立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权威。
在吴晓灵看来,中国尚未形成监管协调的常规机制,监管协调不能只是“三会”间的协调,而应该由“一行三会”组成,财政部也应该是重要的观察员。
无独有偶,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也在2011年撰文建议成立由央行主导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银、证、保三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专家认为,央行作为“牵头人”的法理依据是在金融稳定机制中,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具有最终救助的责任,因此,也应赋予央行最高的监管权。
孙工声建议设置争议解决机制,对监管中出现的分歧,由央行牵头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由央行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国务院决定。同时,在涉及混合金融产品或金融企业资本流动性问题制定规则、宏观层面货币政策或系统风险控制等问题时,也应与央行达成共识,保持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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