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文 本刊记者 陈婷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不少调整和变动。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5日结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接下来将完善车险示范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颇受市场关注的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高保低赔”或成历史
针对前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人关注的“高保低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而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删除14项免责条款
征求意见稿弱化了责任免除,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
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4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在征求意见稿中都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减少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将非故意过失不作为责任免除。比如驾驶证未年审,以往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协会分析认为,投保人虽有过失,但是驾驶能力并不因此发生显著变化。还有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牌证,实践中确有先买保险再去上牌的特殊情况,此时发生事故应该赔偿。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以往不赔,但是被保险车辆可能并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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