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半拉子”楼的“过山车”买卖
本刊记者 王健
2007年,牡丹江市政府为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决定对整个市区的医疗资源进行整合,决定由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资6000万元购买平安大厦,将二院整体搬迁至平安大厦。然后,对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所占的市中心繁华地带的土地进行招商引资。
得知市政府的决定后,张德田当即表示不同意:“我们这个楼仅完成主体工程花费的直接费用就达8500万元,6000万元的售价连我们公司的投入都收不回来,更不用说销售后的利润了。”
但是,牡丹江市政府的决定并没有因此而改变。牡丹江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主动上门,做张德田的工作,希望其配合政府的工作。牡丹江市政府还4次专门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就平安大厦的相关问题进行议定。
最终,为了支持牡丹江医疗事业的发展,在牡丹江市卫生局的主持下,罗兰斯宝公司和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达成了协议:由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以7100万元的价格“整体、现状、一次性”购买平安大厦。
“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出售平安大厦的条件是‘整体、现状、一次性’。”张德田说,坚持这个条件,是因为:第一,平安大厦在设计时是综合楼,而且医院是区级的,其设计标准和要件与市级医院的标准和要件肯定不同,是否适合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与我公司无关;第二,该工程还没有竣工,也未进行竣工验收,我公司只对交付时的工程质量负责,交付后的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与我公司无关;第三,平安大厦的出售价格已经使我公司经济损失严重,如再让我公司继续施工或售楼款的支付一拖再拖,势必造成更大的损失。
2008年6月,在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罗兰斯宝公司组织平安大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由牡丹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平安大厦的基础和主体结构进行了分部验收,确认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在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平安大厦验收监督结论后,罗兰斯宝公司和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办理了平安大厦的交接手续。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分期支付了购房款。
警方将工程事故隐瞒按犯罪处理
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接手平安大厦后,即开始未完土建工程的建设、平安大厦的装修、医疗设备的采购以及设计安装。
2009年10月20日,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突然给牡丹江市政府打报告,称发现平安大厦基础连系梁配筋与设计图纸不符,系偷工减料。该大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对此,罗兰斯宝公司以文件的形式专门向牡丹江市政府作了说明。罗兰斯宝公司在文件中说,平安大厦是为牡丹江先锋医院量身定做的区级医院,当初在考察设计单位时,完全由先锋医院负责并确定。基础连系梁配筋与设计图纸不符,并非偷工减料,而是该大厦的基础在设计过程中进行了变更,相关的设计变更纪要及通知等资料已经移交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平安大厦完全是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工程质量是有保障的。
就在双方还在为平安大厦的建设质量问题纠缠不休的时候,2009年12月4日,张德田突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理由是罗兰斯宝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牡丹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罗兰斯宝公司在平安大厦移交后,因基础部分偷工减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院不能投入使用,造成经济损失6500万余元。建设单位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对于工程重大安全罪,曾参与过1997年刑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国云表示,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第2条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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