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动车没有在我们公司投保。”人保财险内部人士对《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表示。
财产险:“我们公司没有为此次事故车辆保商业险。”
“我们公司没有为此次事故车辆保商业险。”
“问我们这种小公司不行,你得去问问大公司。”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关于高铁的保险保障问题成为媒体关心的焦点之一。记者致电多家财产险公司,得到的答复几乎一致。
记者致电中国平安,“我们的查勘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但是,火车票中含有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不属于我公司承保的保险范围,相应的保险金额不在我公司承担。”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表示公司未为此次发生事故车辆承保财产险。
“没有听说过这个事情啊。”太平洋保险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没有为温州动车事故车辆承保商业险,火车票中含有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也不属其公司承保范围,“目前最多的是客户自己买的商业险。”
随后,记者多方采访,人保集团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人保是上市公司,相关信息都会做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目前还不清楚。”
人身险:“应该是没有这部分保费来源的。”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致电人保财险相关工作人员,其对记者表示,“之前有条例规定要按照火车基本票价百分之二交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那都是改制之前的事,改制后我们是公司了,客户的一切投保行为要自愿的,要是每年真有这么多钱入账,我们公司就不用做别的了。”虽然是开玩笑,但记者为其说的“这笔入账”算了个帐。
记者从铁道部2011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其2010年客运收入为1344.91亿元,若以2%的保险费计算,2010年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达26.9亿元。这一单真的不小。
“并且,铁道部下面的铁路局很多,要统一在某家公司投保也很困难。”上述人保财险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随后从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处得知,以上工作人员所述确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51年实施,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事实上,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生效后,确立了产险和寿险分业经营的模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不存在,铁道运输企业已经不可能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将按照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取的所谓的保险费交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了。
随后,记者致电中国人寿集团,该集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之前也向公司了解过这个(火车意外强制保险)情况,应该是没有这部分保费来源的。”
中再集团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我们没有承保动车车身财产险,火车意外强制保险的事情我们公司也没有接手过。”(路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