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www.hyyz888.com 2012-06-27 17:49 甄 岩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乔石首先抓政法部门领导班子的建设,按照中央规定的干部“四化”原则加强配备。他认为做党政领导工作,就是要有组织领导能力,要有真才实学,有没有大学文凭不是主要的,主要是真正具有做领导工作必须的知识。选拔领导干部要有战略眼光和长远打算,不仅要考虑现在,还要考虑到20世纪末,甚至21世纪,这就要培养一代新人。培养新人要严格挑选,认真考察,在实际工作中逐步锻炼成长,一茬接一茬地搞下去。乔石选配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时特别强调三条:一是政治上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要真正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社会动态,政治上要敏锐,能主动积极地发现问题,抓住工作重点。二是业务上要精。不仅要精通有关政策、法律和本职业务,而且要懂一点经济建设和科技知识,要逐渐积累一些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知识和经验。三是作风上硬。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坚决执行国家法律;廉洁奉公,办事公正,顾全大局,能够同兄弟部门主动搞好团结合作;对队伍中的问题敢抓敢管,绝不护短。他说,要根据干部的“四化”标准和上述条件考核领导班子,选拔领导干部,特别是要选好第一把手。 经过调整,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对新的领导班子,乔石强调要以身作则,锐意改革,大力加强政法工作的改革,大胆创新,把机关建设好,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1988年7月,乔石讲到合理调整现有的警力时,提出要组建一支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动力量,要逐步装备一些非杀伤性警械,以备必要时统一调动使用,做到一旦有事,临阵不乱,处置及时、得当。 鉴于违反党纪者有纪律检查委员会管,违反国法者有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管,而违反政纪者却没有一个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管的情况,乔石代表国务院于1986年11月向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方案》并作了说明。议案通过后,乔石又亲自指导筹建工作。1987年7月,国务院监察部正式成立,这就弥补了国家行政体制的一个缺陷,使法制机构更加健全。 二、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任务。乔石指出,政法部门是国家的法治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安定的特殊任务,对社会治安好坏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保护党的事业、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条件,是政法机关的基本职能。保持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始终是政法战线的头等任务。 乔石说,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是中心,政法工作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更自觉、更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对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东西,都要依法加以保护和支持;对一切不利于改革开放,不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东西,都要依法加以反对和限制;对一切破坏改革开放,破坏民主与法制、破坏生产力发展的东西,都要依法加以打击和制裁,不能丝毫放松。依法打击一切犯罪活动、惩治犯罪分子的同时,必须大力强化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职能,强化依法管理社会、保障正常社会秩序的职能,强化依法维持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职能。总之,要认真研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新问题,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不断有所创造,更好地肩负起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乔石一再反复强调要完成好这一使命,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并提出要在加强的前提下改善,在改善的过程中加强的原则。 乔石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方针,并率先垂范加以贯彻执行。他分管全国政法工作恰值经济特区建设刚刚起步的困难阶段。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突然一开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刑事犯罪活动和社会治安问题增多,一时社会秩序显得有些乱。有人就利用改革带来大量积极因素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等消极影响而把治安面临的情况和问题归咎于改革开放,使改革开放特别是办经济特区的政策面临要不要搞下去,还能不能搞下去的挑战。在这关键的时刻,刚刚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不久的乔石,于1985年10月下旬至12月初,相继到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和上海、天津两市,一边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一边指导对那些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查禁,对带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霸头的犯罪活动予以坚决的打击和惩处。针对当时有人对特区建设持否定态度,乔石在广东特别强调指出,“特区工作不能减弱。要总结经验,一定要下决心把特区办好,非搞好不可,搞好特区不会犯错误。我不相信特区政策搞不下去,更不会走投无路。”这些在今天听来很平常,可当时是振聋发聩的话语,使广东的领导获得了巨大的鼓舞和支持,明确了方向,增强了搞好经济特区的信心。 三、高度重视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乔石一向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他说,这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政法队伍必须是一支纯洁精干、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有战斗力的坚强部队。 乔石指出,我们这支队伍是属于党的,是属于国家的,归根到底是属于人民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私利。党和政府、人民赋予政法部门相当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必须用以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人民群众养育了我们,我们必须牢固地树立起强烈的保护人民的观念,决不能有任何的特权思想,决不能在人民群众面前耍威风,更不能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政法干警是人民的卫士,自己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不要有那种旧警察的作风,动不动在老百姓面前扬威耀武,或者采取粗暴野蛮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不能让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侵蚀到政法队伍内部来。我们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甚至违背了人民的利益是极端危险的。要充分发挥政法干警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条件。要发扬人民警察爱人民的优良传统,每时每刻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扎扎实实地为人民多办好事,办实事,使人民群众对我们有一种亲近感,觉得有依靠。同时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使坏人见了害怕。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高大形象,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队伍。 乔石说,我们的政法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经得起考验的,是完全可以信赖的。这支队伍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富于奉献精神,竭尽全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做了积极的贡献。在肯定主流的同时,他指出,对存在的组织思想作风不纯的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估计。目前,在一些单位和少数干警中玩忽职守、乱处滥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腐化堕落还比较严重,有的甚至掩护乃至参与犯罪团伙的活动或为犯罪分子说情或搞伪证,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令人触目惊心。此外,群众反映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些干警执法中存在一种对群众“冷、硬、横”的错误态度。乔石要求,对那些严重违法乱纪、执法犯法的,必须痛下决心,严加整治,该法办的必须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决不护短,决不养痈遗患;对有些不适合在政法部门工作的,要尽早调离,另作安排;官僚主义作风和对待群众的错误态度必须迅速改正,切实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否则将直接影响党与群众的联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对政法队伍的从严治理,乔石强调领导要以身作则,切实改进作风;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绝不让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侵蚀到政法队伍中来,以保证队伍的纯洁性。 四、不断开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路。乔石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后,即大力倡导探索和研究新时期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身体力行。1981—1984年,中央在批转有关社会治安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全党全社会对社会治安要进行综合治理。乔石分管政法工作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创性地进行了深入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开拓,逐步形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体系。1986年他就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要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他的想法逐步形成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经中央批准后形成一整套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推行并建立了全国自上而下完整的综合治理组织领导体系,成为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好形式,成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其关键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强调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打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最重要的是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抓好基层工作。 乔石特别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在新形势下的运用和发展。强调综合治理,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但是重头还在政法部门,责任丝毫不减轻。各政法部门必须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包括依法进行“严打”。同时政法部门还要在动员全社会维护治安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作为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组织和联系工作,推动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乔石强调抓好三个重要环节: (一)教育,包括理想道德教育、安定团结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增强群众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他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本来就缺乏法制传统,又经过了“无法无天”的“文革”的严重破坏,加上教育的失误,影响了一两代青年。如果青少年不在我们党领导下教育好,我们国家是有危险的。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把我们的后一代后两代教育好,这是百年大计。要把法制教育和理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开展法制宣传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普及法律常识是个历史的创举,是一件宏大的社会工程。通过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人人都懂法、守法、用法,人人都依法办事,自觉地运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乔石说,我们现在的社会矛盾比较多,潜伏着许多不安定因素,要及时和正确地处理社会矛盾和调解民间纠纷,保障社会安定。为此,各级党政领导要密切掌握社会动向和注意了解群众的思想动向,主动与群众对话,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生活,主动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努力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争取不发生或少发生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对于各种突发事件的苗头,决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及时发现、及时防范、及时制止,防患于未然。要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扩大,不要搞得很紧张,动不动就动用警察。在调查清楚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再根据性质依法处理,防止定性不准,处理不当而留下“后遗症”。 (三)搞好劳改劳教工作。乔石说,这是根据我国特点创造的一种把罪犯和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成功办法。这方面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改造对象和任务也有了不同,要研究新形势下产生犯罪的原因,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劳改劳教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变化规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把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挽救过来。为此,乔石提出,要把劳改劳教场所逐步办成既是教育又是通过强制劳动改造他们的思想恶习的特殊学校。从事劳改劳教工作的干警是负有特殊使命的灵魂工程师。只有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才能把他们的恶习矫正过来。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一定要满腔热情地拉他们一把,尽全力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还要研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安置问题,发动全社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这些人要妥善安置,接茬帮教,教会一技之长,掌握就业本领。社会不要歧视他们。 在实践中,乔石深感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尤其是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就必须使之纳入法制轨道,从法律上保证综合治理的措施得到落实。1989年1月,他指示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1991年1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综合治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这次会议总结了这些年来探索开拓的基本经验,明确了一系列重大问题。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月2日,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规范的形式使综合治理有了组织、制度保障。3月21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乔石担任第一任主任。 五、修订和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1992年春节前后,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为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年10月下旬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决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写进了党章。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共中央于11月决定成立以乔石为组长的宪法修改小组,草拟宪法修正案。距来年全国人大八届大会仅有三个月时间,乔石领导的宪法修改小组经过紧张的工作,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方案。经中央原则同意后,下发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及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最后,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主要是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农村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宪法序言中“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删除了“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等,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乔石一向强调,法律的实施同立法同等重要。贯彻实施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和使命。为了行使好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乔石任委员长后,大力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自身组织和制度建设,制订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的工作机关,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乔石指出,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任务,也是专门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更多地牵头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律,对有关部门的起草法律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这就改变了过去绝大多数经济法规是由国务院各部门起草的历史。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起草了36件法律,这就突破了过去人大立法工作主要是审议、通过国务院各部门起草的法律的被动状态,使人大的立法工作大为加快,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草案129件,通过118件。这样的立法速度和规模,在人大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另一个职责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乔石一再强调,要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把宪法实施的责任承担起来。要把监督和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他指出,目前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大家都依法办事。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法律,党不遵守谁遵守?你如果不把法律当一回事,还能叫老百姓遵守法律吗? 乔石特别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六、加强经济立法,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刻。乔石出任委员长后,在第一次常委会议上即提出,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无所遵循,就必然出现混乱。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要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那就更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 1993年3月31日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乔石就提出要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他说,这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大家要有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在世界上还没有先例,要靠我们自己摸索,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同样没有现成的模式,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要靠自己探索。他指出,当前急需出台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他确立了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方针和原则:第一,立法要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要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应当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指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力量排除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阻力,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制定法律后行动,尽量避免立法工作滞后于改革需要的状况。第二,局部利益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起草法律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避免不适当强调局部的利益和权力。第三,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要加强对我国各方面实际和现在实行的各项改革措施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对于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状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第四,地方人大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改革开放搞得比较早的地方,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应当先行一步,成为经济立法工作的试验区,为制定法律提供经验。另外,各地发展不平衡,法律不可能把各种情况都规定进去。地方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更多地牵头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律,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第六,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拟定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制定法律还要注意同国外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以利于与国际经济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在这一正确的方针原则指导下,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成果是显著的。八届人大五年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订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确立市场行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法律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制订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订了劳动法、破产法等法律。这样,市场经济的几个主要方面都有了最基本的法律和法规,为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和保证,使我国经济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七、积极推进民主进程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乔石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乔石在抓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强调并阐发小平同志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论断。他说,民主和法制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兴旺,国家机关有人民支持才有力量。人民群众越是关心国家大事,越是对我们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越有利于我们国家事业的兴盛发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改革和建设是群众自己的事业,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加、热情支持和共同努力,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同样应当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要使两者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乔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说到底是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内容。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对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广泛的规定。为了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我们一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创造条件,开辟途径。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视经济立法的同时,始终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制订和修订了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制订了归侨侨眷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是通过立法建立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这是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迈出的新步伐。 乔石强调,我们必须把小平同志1978年说过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作为我们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始终不渝地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重要的任务。乔石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必须同加强法制结合起来,没有法制作保证,民主也不可能搞好。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民主,民主又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人人都按自己的准则来行事,整个社会就乱套了。因此,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就要有一些制度和法律规定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规则,大家都按制度和规则行事。乔石还指出,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轨道有秩序地进行。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而且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人治思想和习惯影响很深,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这对民主法制建设干扰很大。因此,建设民主法制国家我们可能比其他国家困难更多,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将会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不能畏难而退,而是要下更大决心,坚定不移地排除这方面的阻力,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乔石还指出,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某些有益的东西,但绝不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政治模式。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树立正确的民主观。 乔石还特别指出,我们过去对法制讲得比较多,对民主讲得比较少一些。我们一些同志习惯于用简单的办法处理问题,一讲民主就怕麻烦。他说,我始终认为,一定要把民主的旗帜牢牢地掌握在我们手里。建国前28年的斗争,我们党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英勇奋斗,有时甚至很残酷,牺牲了几千万人,我们党一直高举起民主的旗帜。现在我们党执政了,更应注意这个问题。我们要承担起历史赋予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根本任务,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相适应,按照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使民主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可以建设起来。 八、强化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乔石指出,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成败、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都要严格防止和坚决反对腐败。必须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乔石说,经济要繁荣,干部要清廉。绝不能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以权谋私”是与共产党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的,这种腐败现象危害极大。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廉洁的,违法犯罪的只是极少数。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党政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和蔓延,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相当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情况,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这不仅危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关于腐败的发生和治理,乔石指出,缺乏制约的权力很容易产生腐败,现在有许多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去监督造成的。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干部不受监督必然要出问题。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解决腐败问题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根本的是加强立法,把惩治腐败纳入到法制轨道,为惩治腐败分子提供法律依据。运用法律的力量,坚决禁止和严格防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严格执法作为解决廉政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也必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斗争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为更有力地惩治腐败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廉政建设,根本解决腐败问题,最重要的是靠法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干扰,认真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惩治腐败。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广大人民深恶痛绝的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抓出成效,取信于民,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乔石指出,监督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必要的制约,也是一种有力的支持,也是一种服务。不仅需要立法,而且需要建立起对权力强有力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体系。他说,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有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党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有政府的行政监察监督,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还有新闻舆论监督,等等。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各种监督都需要加强。要把这些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执法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本书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香港基本法,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用“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和积极开展议会外交等都有精当论述。 本书语言平实,思想深刻,思维缜密,展现了乔石同志的风范。本书的出版发行,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促进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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