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说:“靠乔木,有饭吃。”邓小平说:“乔木是我们党内的第一支笔杆。”在创作《中共中央第一支笔》的过程中,我发现,他除了在中共思想理论、宣传教育、文化科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之外,还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诸多领域也颇有建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鲜为人知的重要贡献。
一、“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不按违反经济规律的长官意志办事”
1978年10月,中央经济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共中央如何贯彻全国中心工作由阶级斗争转为经济建设的一次重要会议。当时,尽管中共高层已经作出了决策,但对如何系统地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的错误思想,还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和系统的理论回答。没有经济政策的理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决策就会变成一句空话。就在这样的关键时刻,胡乔木站在时代前沿,发出了改革的先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鸣锣开道。
在这篇长达两万多字的发言中,胡乔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高度,科学地概括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针对“唯意志论”所造成的令人痛心的损失,提出了有的放矢的正确口号。他强调:我们搞经济工作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能按违反经济规律的长官意志办事。按经济规律办事就是按价值规律,按供求规律办事。我们不但要重视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而且要重视研究资产阶级学者所写的经济学,要利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我们有用的经验,包括资本主义国家中早已存在并且取得经济实效的公司组织形式托拉斯等。胡乔木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不会自动地保证经济迅速发展,必须学习资本主义国家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先进事物,“否则就要陷入爬行主义,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
胡乔木的这些理论和观点,在此前一直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视为禁区。10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胡乔木的这个讲话,在国内外立即产生了重大反响——在国内,一时间“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不按违反经济规律的长官意志办事”成为家喻户晓的口号;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著名学者认为,胡乔木的《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在经济理论上为中国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
1980年11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书记处召开会议,酝酿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议程。会后,胡乔木感到,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工作为中心以后,中央全会再也没有讨论经济工作,这是一个问题。12月11日,他专门致信邓小平,说:“六中全会将要通过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和中央人事更动的决定,在党的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当然是极为重大的问题。但是在三中全会决定中心工作转移,号召全党一心一意扑在四个现代化的两年以后,接连三次中央全会都不讨论经济问题,这在全国人民以至很多党员是不容易理解的。尤其是明年要实行大的调整,这对人民的生活和思想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如何使人民了解这次调整的必要,有关调整的各项方针,以及如何在调整的过程中改善党的工作保持全国的安定团结,是一个很复杂而不容忽视的紧迫问题。因此,我想六中全会最好能再增加一个议题,即讨论通过关于贯彻调整方针、改善党的领导的工作、保证安定团结的决议。这个决议也不容易写,但是再三考虑,却又非写不可。实际上群众将最关心这样一个决议。”
收到胡乔木的信后,邓小平即于12日批示:“这是一个好意见。”他要求胡乔木立即着手起草文件,并转陈云、李先念、胡耀邦、赵紫阳等批示,他们一致赞同。随后,胡乔木按邓小平批示转告邓力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文件。1980年12月16日至25日,中央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接受胡乔木的建议,议题转而改为以经济调整改革和安定团结为主题。陈云在开幕式上发表了《经济形势和经验教训》的讲话,邓小平在闭幕式上作了《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重要讲话,全力支持陈云提出的继续调整的方针,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实践证明,这次中央工作会议,对于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走上健康发展轨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后来,邓小平对这次中央工作会议多次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是中央经济工作真正的转折点,真正是一个拨乱反正。显然,在历史的这个转折点上,胡乔木作为幕后的智囊,功不可没。
二、在1982年关于宪法结构的争论中,胡乔木对人民民主权利和义务尤为关注
新中国成立之初,胡乔木就和毛泽东、周恩来一起参与了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起草修改工作。1954年他又和毛泽东一起参与了新中国宪法的起草工作。1982年9月,胡乔木作为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和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出任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这次修宪是新中国历史上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尤其在加强人民民主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进步。
1982年2月16日,中央书记处在讨论宪法的结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会上,有的主张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之后,将“国家机构”作为第二章,第三章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胡乔木在会上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应该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理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总纲”的补充和继续,“国家机构”是程序问题,是为“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实质问题服务的。经讨论,意见没有统一。随后,胡乔木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请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对世界111个国家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结构安排作了调查统计,其中有101个国家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了前面。胡乔木立即将这份材料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书记处全体同志审阅。2月17日,邓小平说:“我同意乔木的意见。”2月27日,胡乔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对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稿作了说明。他说:这次宪法修改草案,一是加强了人民民主,也就加强了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二是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也扩大了国务院的职权;三是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值得一提的是,也就是在这次修宪中,胡乔木提出了宪法要对“一国两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是宪法草案的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并在第六十二条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就为后来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尤其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在这次修宪中,胡乔木提议设立国家审计机构,将审计监督制度列入了宪法。他的提议得到了姚依林的支持,随后得到了邓小平、彭真的充分肯定,写入宪法。从此,审计监督制度在中国走上了法制化。
三、在社会主义创新理论上,胡乔木第一个提出改革开放是“从理论到实践上的一场深刻革命”
早在1981年,胡乔木在解释《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就指出:“社会主义是我们自己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一种新的社会。但是不等于我们对它有充分的了解。”
1990年4月,胡乔木在审阅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的《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时,更加深刻而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理论需要创新,需要发展。4月11日,他致信中宣部部长王忍之和中顾委副秘书长滕文生,具体地谈了自己“对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在信中,他说:“关于社会主义本身的概念在一百多年间特别是近十多年间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或者说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决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次完成的,现在也没有完成,只是已有很大进步。这里主要是关于共产主义的目标由近变远,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后来被列宁称为社会主义)不仅由短变长,认识到社会主义时期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其成熟阶段现在还不能预见,而且由高变低,即由不承认商品经济到只在狭小范围内承认商品经济,到承认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同时,按劳分配由《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设想其实质再三改变,承认个体所有制(农民为主)和其他所有制的重要意义,即承认非按劳分配仍有存在的需要。而在斯大林、毛泽东、赫鲁晓夫及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认为,向共产主义过渡是当前必须解决至少必须和可能立即准备解决的任务。对世界形势则多着重资本主义总危机和资本主义国家的革命斗争,而没有或很少想到相反的情况。革命(包括亚非拉的民族解放运动)由高潮转入长时期的低潮,而资本主义则转入强大的攻势,这些是马克思主义历史上所始料不及的。现在必须面对现实。所以改革开放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确是从理论到实践上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胡乔木的这封信,短短1000多字,但却被历史学界和理论学界称为胡乔木晚年的巅峰之作,是他对社会主义认识达到了新境界、新高度。胡乔木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历史和当代社会主义实践开创的新道路这样的大角度,密切联系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事业进行深度思考,提出“改革开放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确是从理论到实践上的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再次印证了他对新事物敏锐的观察力和对疑难问题的深刻辨析力,发往昔之所未发,言他人之所难言,可谓是胡乔木全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中最有分量的篇章之一,可以视为对邓小平同志反复指出的要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的一个重要的理解和发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胡乔木之所以能在80岁高龄、在与病魔抗争的病床上产生对社会主义的新认识,正是他几十年来与时俱进不停思考的结果,是他理论联系实际身体力行的结果,是他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的结果。
(作者为解放军出版社昆仑编辑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