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理论频道> 热点关注 > 正文
我国拟规定经政府责令仍欠薪将受刑罚
www.hyyz888.com 2011-02-24 16:26  孙乾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其他变化

经政府责令仍欠薪将受刑罚

【变化】原草案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

建议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在原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宜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隽琪副委员长说,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文,用意是对的,但实际上也为判刑增加了“必要条件”。一旦政府不作为,或是错误作为,反而为处罚设置了障碍。建议再斟酌,妥当修改。

再次明确八类重犯刑罚期限

【变化】原草案对判处死缓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减刑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

建议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其他法律

非遗传承人失传可再定传承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都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责任编辑:王秀钦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更多>>囧视频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