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私有物权得到充分保护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必须保护建立在劳动产权基础上的私有财产权,而绝不保护非法的通过所谓原始积累形成的物权的私人占有。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用了摩尔根对文明时代的一段话:“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 ”经过社会主义实践长期的探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最充分的保护私有物权的一部法典,它所要保护的是劳动产权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物权的私人占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物权的私人占有原始积累形式是什么呢? “原始积累不可避免”说的基本观点认为,欧洲早期的现代化进程是通过 “火与血”的原始积累来实现的。由于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不同,在欧洲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原始积累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并不见得会重现。与以往不同的是,人类已经发明了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的基本制度和种种方法。中国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税收,有效实现社会转移支付,使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改善两者之间实现同步化,从而避免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或加重。
三、保护社会主义私有物权的几个要点
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必须在行政管理中,从根本上划定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长期以来,在部分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中,“公权大于私权”的观念根深蒂固,没有正确区分公权与私权的平等界限。物权法已经划定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这种划分实质上规定了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实施物权法必须保护私人财产权,建立起对各种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理念。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同时要保护好公有物权,特别是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流失始于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双轨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双轨制曾发挥了推进改革的作用,但是由此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不容否认的;近年来国有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成为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界限,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权的客体、内容、权利取得方式和行使方法,在强调对国家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就农民的集体土地以及私人合法取得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设置了一系列完整、具体的法律规范制度;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恰当地确定了相互冲突的平衡点,既可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损害和侵吞,又可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力侵害集体和私人的合法利益。
科学划定物权法规定的居住权、不动产权、阳光权的实施范畴,依法保护“三权”。
国家保护居住权,70年产权自动延续维护了公民的权益,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被征住宅后,必须保证被征公民依法有房子住;准确定义了房屋拆迁就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从法律上改变了过去在补偿征地时的一次性发放的做法,充分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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