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颁布,其中的“民族教育”一章规定:“国家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在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上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近年来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发展问题的田野调查和理论思考,笔者认为,国家应进一步明确优先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教育,因为这是维护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民族自信尊严、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口较少民族教育及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以《正义论》这本被称为“极其繁复并且在关键之处相当枯燥的书”而蜚声国际学界、进入“20世纪政治哲学大师”之列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社会秩序的安置必须遵循的鲜明基本原则,除了第一原则即自由原则外,还有第二原则即机会确实均等和差异原则。罗尔斯向世人揭示和证明的,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底线原则”。其中的差异原则强调,唯有社会弱势成员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条件之下,社会或经济上的任何不平等才可以被容许。
尽管从整体上看,人口较少民族不是中国生活最贫困的民族群体,但从社会文化发展的自主性和脆弱性角度看,人口较少民族却是中国最弱势的民族群体。现代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既可以成为社会进步和民众福祉的源泉和推力,也可以成为复制社会阶层等级和再生产社会不公平的机器。优先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教育,大力促进和发挥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的正向积极功能,是保障人口较少民族诸种权利的行使和落实,促使其参与现代化建设,分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从而维护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
社会科学的研究力图证明,族性不是文化差异的产物,而是制造文化差异的源泉。随着时间的流逝,族性的“自在抑或原生之物”的“本质”被不断遮蔽隐没,但作为民族间社会政治关系的函数“特征”却被不断揭示彰显。自人类迈进全球化时代以来,“尊严政治”现象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政治现象,实质上它是社会不平等的表征和产物。清除“尊严政治”现象的有力武器就是维护和保障民族间的形式平等,持续增进和扩大民族间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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