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立法的提速在当前的高房价时代再次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物业税的推出,真的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化后抑制高房价的一剂良药吗?作为一个新税种,它是否会增加业主的纳税负担?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是否会制约地方经济发展?对这些问题的澄清,关系到社会各界对这项税收立法的反应,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接受力。笔者认为,在物业税立法中,我们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原则,正确把握和运用物业税的基本原理,避免陷入各种认识误区。
物业税的功能不包含抑制高房价
客观地看,物业税的开征不会对房地产的价格造成特别大的正负影响。这是因为,物业税是从房地产的保有成本角度影响市场价格的,而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主要受价值规律支配,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应是土地、房屋的供应量以及由居民收入水平决定的有效需求,土地与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周边交通、学校、医院、社区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价格。另外,高房价本身与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格走势密切相关。在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投资性需求和消费性需求仍将长期并存,房地产的保有成本高低只会均等地作用于这两种需求,并不会简单地单线影响其中的投资性需求。即便采取差别税率,也只是影响到该两种需求的保有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资性需求,这与通过信贷政策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是不同的。有的人提出土地出让金取消后房价会应声而落,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并不能替代或取消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本质上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属于市场范畴,坚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物业税属于公共分配范畴,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以及非罚性等特征。
这样一来,物业税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形成机制,因此,它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必然是轻微的、间接的,难以胜任抑制高房价的税种角色。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为地方政府开征物业税提供了稳定而可靠的税源,现时推出物业税并不是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应急之举,而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地方政府调控能力的理性选择。可以说,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并非制定物业税法的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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