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高管给自己定收入
垄断国企高管的收入过高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下子彻底解决。事实上,在推出一个新方案的时候,很可能新的问题就孕育其中了,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环境的变化,总体把握,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不断平衡,积小胜为大胜。当前首先应该强调和推行公正、公平、公开。
第一是要公正。这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垄断国企的公司治理。应当逐步完善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收入专业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高管收入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这样的权力分置,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执行董事(企业高管)的话语权,降低高管给自己定收入的机会与概率。
在很多国家,由政府注资的企业的高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其薪酬水平与高级公务员基本持平。挪威2008年全国平均工资为40047元/月,总经理是63353元/月,仅为学徒工的2倍。法国公用性、垄断性公司高管的定薪直接参考公务员体系而不考虑市场因素,董事长必须是公务员,由总理任命,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总经理由董事会招聘,工资标准由“财政部”确定,没有浮动部分,也不实行年薪制;“财政部”的公务员不能到曾管辖过的国企任职。我国垄断国企高管应该逐步从“准官员”和“经理人”的双重身份向单一身份转化:要么是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要么是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原则定薪,不能模棱两可。从趋势看,总经理应该是职业经理人。
必须防止“会计业绩失真”
第二是要公平,即高管收入要与垄断国企的真实业绩挂钩。董事会决定高管收入,监事会和工会监督、评议收入分配方案,都需要参照物或者标准。通常我们以企业业绩为标准,实行高管收入与业绩挂钩。但这是一种十分粗略的、容易被干扰的、有问题的办法。一方面,垄断国企可以占用稀缺的行政资源和自然资源,取得垄断利润,造成公司业绩溢价,而这部分溢价与垄断国企高管个人的努力并没有关系;另一方面,出于谋求升迁或提高个人收入的目的,垄断国企高管可能会干预甚至操纵企业的盈余,从而造成“会计业绩失真”。因此在判断垄断国企真实业绩的时候,要将业绩层层分析梳理,力求还原出企业高管创造的部分。
社会监督是有力的约束
第三是要公开,即垄断国企高管的收入要公开披露以接受社会监督。在企业内部,董事会通过的高管收入方案应向全体员工公示,听取意见;公司监事会、工会在高管收入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督、评议作用。而更有力的约束来自社会,笔者认为,不仅上市公司要披露高管收入结构、收入水平、在职消费预算等信息,未上市的垄断国企的高管收入也应以适当的方式定期披露。(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系系主任、副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规范垄断行业企业高管薪酬问题》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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