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利润、待价而沽、主体利益最大化等等,向来都是商品社会中物质与物质或物质与货币的交换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交换关系尤为凸显。然而,在精神领域,在文化场中,在心灵世界,这种交换原则的适用度可就不那么带有普遍性了,以至于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它都会成为反式和悖论。
何以为然呢?惟因精神层面的东西虽然对于人和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极为重要,但却向来无价可循。比如良心、理智、素质、高尚的道德、纯真的情愫、美好的心灵之类,能用值多少钱来衡量吗?能用商品交换的原则来交换吗?当然不能。这种“无价”,这种“不能”,恰恰反证了它的极端重要和宝贵,是真真正正的无价之宝。正因为精神层面的东西既重要,又无价,所以也便天然合理地形成并决定了在文化传播、精神浸润、道德教化和心灵升华诸方面的社会公益性与不可擅利性。
这一点,早在人类文明的肇始时期就已经在高度自觉地实行了。从尧、舜到孔、孟,从耶稣、释迦牟尼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他们对人和人类社会所进行的开创性的精神缔造与文化建构,都是大公的和无偿的。继他们之后,人类社会在其历史进程中虽然经历了数千年的沧桑变故,但亘古不变的却是精神教化与文化传播的公益性和社会化、布理性和抑利化、尚德性和无私化、励志性和倡义化。在这个过程中,“义”对“利”的排斥和取代,乃是完全于未经任何博弈的情况下而天然地赋有的,因为尚德和倡义早已成为精神缔造与文化建构中的一种理所当然的民族自信心和集体无意识了。孔子就曾说过:“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种强烈的德义意识,不但通过社会实践以血脉永续的方式传承下来,而且也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圭臬和思想范式。不仅在文化传播与精神建构领域如此,而且几乎扩延到了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即便是在以赚钱赢利为本旨的商人群落中,也自发地将崇德尚义当做了经商与处世的前置标准。早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明朝,就已有一位名叫王现的商人在总结其事商成功的经验时强调指出:“利以义制,名以清修,恪守其业,天之鉴也。”在中国历史上曾经“纵横九千里,兴时五百年”的晋商,之所以能够达到 “处货殖之中心,执金融之牛耳”的程度,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实行并坚守了“利以义制”的原则。
经商尚且如此,从文当然就更应该如此了。因为二者不仅形式相异、内容各殊,而且方略互斥、本质不同。前者有价,后者无价;前者有形,后者无形;前者作用于身,后者作用于心;前者以增殖赢利为目的,后者以修德励志为根本。所以,在精神文化的创造、建构与传播中,自当首先赋有一种崇高的使命感、强烈的奉献意识和勇敢的担当精神,而绝不能一味地听任孔方兄的诱拐,懵头懵脑地被赵公牵着鼻子走,把赚钱当了从文的主旨与目的。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价值规律经营文化产业,也同样不可舍义求利,尤其不能唯利是图。因为文化产业既然是以文化为内容的产业,它在创造、生产、经营、消费的每一个环节中,就都首先和始终要体现文化的性质和效能,切实把悦人、开智、励志、养心的作用放在第一位,使之真正能够以其所涵盖的先进思想和奋发精神而给人以欣悦和激励,让人从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中得到审美的满足、心灵的净化和精神的提升。如果出自文化产业机杼中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具备这样的性质,不秉有这样的效能,起不到这样的作用,那就无异于从根本上抽去了文化产业的灵魂,而文化产业一旦失去灵魂,也就自会变得只有产业而没有文化了。当然,这里所谓的“没有文化”并非是指没有文化的内容,而只是说这种内容很差、很悖,甚至很坏。这是自然的。因为作为思想载体和精神标识的文化,其在正常状态下并不呈现中性,而基本上是趋于两极的,即其内容不是积极的、先进的、高雅的、新颖的,就极有可能是消极的、落后的、低俗的和陈旧的,差别只在于程度不同而已。至于那种不好不坏、亦好亦坏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并非完全没有,而是其出现的概率很低,且既非文化之常态,又非文化之本质。文化之所以是文化,就是要赋有先进的内容和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否则,还要文化干什么?更遑论文化的效能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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