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税的种种误解
误解三:物业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减弱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很难成为现实。这其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西方国家看是这样,但在我国则未必。因为我国基层政府的职能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的基层政府,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等等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能,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也需要基层政府来贯彻落实,“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在这种格局下,靠物业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不现实的。而且交税需要家庭的现金收入,越是收入水平低的地方,征收的税就越少,更难满足基层政府的需要。
二是即使真的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否就能抑制房价?这是只想到了减弱地方政府卖地的冲动,以避免地价更高,而没有想到,地方政府要想收到更多物业税或房产税,也会希望房价上涨。无论是按照购房原值征收,还是按照评估价征收,只有房价越高的情况下,才会收到更多的税收。税收动机与房价上涨是一致的。
三是假如物业税成为了地方主体税种,地价也真的降下来了,房价是否会随之下降或减缓上涨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房价决定于需求状况,降低地价只是增大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假如在市场上能卖20000元/平米,开发商决不会因为地低降了5000元而把房价也下降5000元,按照15000元/平米来出售房子。城镇土地是公共所有,进入市场即意味着资本化,能带来多少收益应由市场来决定,不应人为压低地价,除非是用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人为地压低地价来实现普遍的低房价,那是不公平的做法。房价应当是分类分层来调控,对于高端房,可以完全交给市场;对于中低收入者所需要的一般住房,应主要通过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来提供。
可见,寄希望于把物业税变成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来“曲线救国”抑制房价是不现实的想法。
误解四:物业税是政府工具箱里的一个工具,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从社会对物业税的热议中不难看出,税收被完全当成了政府工具箱中的一个随取随用的工具,或仅仅被当成一个政策工具来看待的。调整旧税,或开征新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以法律的手段来合法剥夺私人财产,不应当是随意的,应当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我们已经吃了“乱收费”的许多苦头,不能再次重演“乱收税”的景象。应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可为了某一阶段的某一个目标,随意地加税或开征新税。把税收完全工具化,到头来受害的还是老百姓。(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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