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目前的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进一步做实做足,免除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乡村学校的寄宿费,可以产生“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政策绩效。
在贫困地区农村做调查时发现,不少年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的贫困户,其致贫原因,在于“因教致贫”———贫困家庭不堪重负于子女的教育费用支出。关键是,这笔教育费用不仅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或者大学的高额学费,还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及初中数额不菲的学生寄宿生活费。
我国人口生育高峰已渐渐平缓,加上部分农村适龄学童跟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在城市就读,致使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的生源大为减少,教育部门因此大面积撤校并校。撤校并校之后,家门与校门的距离日益拉大,尤其是在人口相对稀少的边远山区,近八成的小学及初中生必须在学校寄宿。在梅州市五华县山区,有一贫困户掰着指头细细地算了一笔账:他有两个子女,小的上小学,大的上初中,全部在离家十几公里的学校寄宿,每人每学期的伙食费及寄宿费大概需要1500元,一年下来,就需要付出6000元,而他的年收入不足一万元。从2007年起,我国就已在广大农村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具体叫“两免一补”,即免学费、免杂费,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活费。按理说,“两免一补”政策是可以避免上述现象出现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其中原因是复杂的。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指出,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可见,“一补”是较为弹性的政策规定,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所限,在确定补助对象的数量及补助标准上,往往是就低不就高,每个贫困家庭学生每年的寄宿生活费补助仅仅一两百元。在这一政策导向下,出现了越是贫困地区里最需要获得补助的贫困家庭就越得不到应有补助的奇怪现象。同时,在“贫困家庭”的认定上,也是程序繁杂、不胜其烦,如摸底调查、申请、审核、公示、申报备案。一旦确定了“贫困家庭”,往往是多年不变,这中间不仅存在对“贫困家庭”认定时的主观随意性,而且还存在因突发家庭变故而致贫的新增贫困户无法受惠的现象。
随着我国国力的进一步提升,已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建言国家应该向前和向后延伸义务教育阶段,即将幼儿园和高中教育都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这当然是一项利国惠民的提议,但提议者也许以为目前的免费义务教育已万事大吉,而无意中忽略了不少农村贫困家庭尚负担不起子女在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的事实。所以,与其倡议延伸义务教育阶段,不如把目前的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进一步做实做足,即由国家财政统筹解决并一律免除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乡村学校的寄宿费。也许有人会说,一旦实行这样的政策,此政策的受惠者岂不是不分贫困家庭与非贫困家庭?这样的担心其实是多余的。因为目前农村社区的人口流动与教育消费偏好,其实已经自然地将大部分脱贫家庭排除在受惠者之外,这比对“贫困家庭”的人为认定审核还要客观准确。了解农村现状的人都知道,让子女在乡村学校读书的家庭基本上都是欠缺青壮劳动力、无法外出打工的相对贫困家庭。如果父母外出打工,在越来越多的外来工输入地愿意将公办学校的学位开放给外来工子女的情况下,父母大都愿把小孩带到打工地就读;而农村中更为富裕的家庭,则往往不惜代价,将小孩送到县城或者地级市的名校,谋取优质教育资源。所以,免除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乡村学校的寄宿费,可以产生“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政策绩效。
最需要沐浴政策阳光雨露的人群,往往是那些最没有社会关系、最争取不到额外好处的人群,他们无声、无力地如爬藤植物紧贴地面生存。所以,希望任何一项旨在扶助农村困难人群的政策,都应该充满刚性,而不是在倡导“大力解决”之余,笼统而简单地附上一句“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落实”。(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开放时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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