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应树立全民观和长远观
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应当牢固树立全民观和长远观,坚守社会保障政策的公平取向与互助共济的本质,遵循尊重社会保障制度客观规律原则,尊重发展变化中的中国国情原则,处理好制度内外的关系,追求体系内部的配合联动,以及与相关政策体系的相互协调。因此,根据现实需要与发展可能,将社会保障调整的战略目标的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即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到制度健全、完备,从选择性保障到公平、普惠的保障制度安排,概言之,也就是从只能维护人的生存条件到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
第一阶段,通过公共政策的调整,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核心是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与养老保障制度,让全体人民享有起码的社会保障,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疾病忧患和从制度上解除养老后顾之忧。因此,这一阶段搭建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平台,维护的是底线公平。这一目标的实现,城乡居民急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将基本得到满足,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将有效缓解,人民的安全感及对未来的信心将显著上升,内需必然趋旺,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将顺利实现。
第二阶段,通过公共政策的调整,建立区域内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定型、稳定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全国建立以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区域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核心任务是统筹兼顾、动态衔接。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要统揽大局,兼顾与协调好各方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城乡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较高水平的“衔接”。另一方面,要通过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在财力尚不充裕的情况下,构建渐进式、动态的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有时间、空间的延展性,也有时间、空间的非一致性,呈现出全方位、多通道、因时因地制宜动态衔接的特点。
第三阶段,运用政策工具,建立覆盖全国城乡均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政府公共政策的有效调整,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实现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国民的生活质量,全方位满足国民对社会保障及相关服务的需求。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覆盖城乡到区域城乡衔接,最终走向覆盖全国、城乡均衡衔接。这种均衡衔接,不仅体现在社会保障项目上,也体现在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之间全面的、多层次的动态均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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