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
福利待遇也要跟上
作为教师“换岗制”的先行者,沈阳市的做法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沈阳2003年实行教师流动制度,2005年底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到了2006年,沈阳市五城区当年交流教师2055名,市、区以上骨干教师达到1146人,占交流总数的55.77%。1958名教师是“人走关系动”。
有专家分析沈阳市的成功经验时指出,这样的“大换岗”得益于“人走关系动”,教师由单位人变为职业人,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保证了教师的顺畅流动。比如,区域教师的结构工资实行标准化,同一级别、同一水平的教师无论在哪个学校工作,其结构工资和待遇基本相同。
王烽也认为,教师流动首先要平衡教师工资,如果工资差距仍然非常大,流动很难推行。他同时指出,政府与学校之间教师管理的责权分工、管理方式也必须相应转变。要让这种流动有利于教师、学校的发展,需要更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完成。
福利待遇成为实行教师“轮岗制”普遍的重要配套措施。厦门政府明确提出,将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实现各行政区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此外,民办学校也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了这些配套措施的跟进,教师才能无后顾之忧,流动才有成熟土壤。”一位网友说,教师合理流动,既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需要通过综合建设来实现。(综合本报记者陈星星和新华社报道)
日本教师流动有高招(延伸阅读)
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制是在二战后开始实施的,时至今日,公认相当完善和成熟。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中小学教师为公务员,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属于公务员的人事流动范畴。同时又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教师流动的年限、流动的待遇等等做出规定,各级政府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保持一致。全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平均每6年流动一次,多数中小学校长则3到5年就要换一所学校。
日本教师流动总体以就近为主。大多是在同一个市、街区或村之间的流动,跨省一级行政区域的,相对较少。
多样化是他们的特点。同级同类、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学校之间,均可相互流动。政府每年会制定详细流动计划,充分考虑城乡、中心地区与偏僻地区的平衡性。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日本教师的流动制度,从师资配备的角度促进了各级各类学校师资的均衡发展,使得日本公立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差别不大。
当然,这种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即过于程式化、行政命令式和按部就班,客观上容易压制和影响年轻骨干教师脱颖而出。近年来,有关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存在的问题,如长官意志、程序繁琐以及逐渐增加的人事行政诉讼等,已引起日本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力图加以改进。(彭新实 高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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