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腐败“零容忍”:理想追求与现实困境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而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任何藏身之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通过消灭国家来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但由于夺取政权的共产党不能消灭国家,因而反腐败就成为一个历史性课题。
(一)腐败“零容忍”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理想追求
马克思主义诞生于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其政治目标之一就是把官员变成人民的公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政治进程就是“公仆变为主人”,“主人再变为公仆”。在原始社会,酋长作为人民的管理者,其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没有任何特权,只是“人民的顾问”[2]。自从人类产生阶级以后,统治者第一次成为主人,与人民形成了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权力也随之成为腐败的源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伴随大机器成长,不仅成为推翻资本主义的物质力量,而且是“主人”再次变为公仆的历史承担者。马克思主义及其政党诞生之后,公仆思想第一次从空想变为科学,成为人们的现实追求。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实现公仆精神的一次伟大实践,为无产阶级政党实现腐败“零容忍”开辟了历史先河。依据巴黎公社的原则,官员(市政委员)全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有权随时罢免不称职的官员。同时,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3]。恩格斯曾经指出,巴黎公社原则杜绝了人们试图通过做官而发财的梦想。巴黎公社虽然只存活了72天,但其原则是永恒的。事实上,巴黎公社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总是把巴黎公社的原则作为理想追求。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要求领导干部都要通过“工人代表制”产生,而且只拿相当于“工人水平”的工资。但十月革命后的形势变化使列宁无法实施先进的公仆理想。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仆精神作为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毛泽东同志在“窑洞对”中指出要依靠人民民主的监督反对腐败,走出“历史周期率”。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4]可见,实现腐败“零容忍”是我们党的孜孜追求,也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体现。
(二)腐败“零容忍”的现实困境
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中,理想的追求与现实的差异总是令人困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党内又存在不少腐败现象。毫无疑问,一些地方还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腐败黑数”。为什么一个把公仆精神作为理想追求的执政党难以实现腐败“零容忍”?
第一,正义感的缺失为腐败现象预留了相当的生存空间。正义感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集中反映,可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弘扬正义感是实现腐败“零容忍”极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当前社会正义感的缺失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一些干部丧失公仆意识,把权力作为利益交换的资源。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下,一些干部对轻微的腐败习以为常。二是不用正义原则匡正社会行为,对腐败无原则容忍。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没有足够的兴趣,认为强有力的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事实上,有些地方对腐败现象的容忍,正是以干部队伍的稳定、科层管理的有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为出发点的。三是一些干部的政绩观没有科学反映正义的理念,加大了社会对腐败分子的宽容度。腐败滋生的根源在于对政绩观的错误定位。一些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敬畏意识缺失,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来者不拒,甚至主动制造腐败的条件和环境,这就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结果宽容了腐败。
第二,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不利于实现腐败“零容忍”。科学的制度和对科学制度的有效执行是实现腐败“零容忍”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难以实现腐败的“零容忍”,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存在弊端。一是一些执法人员忽视小额案件的处理容忍了腐败。中央要求抓大案要案,目的是要求执法机关敢于“碰硬”。但现在有些执法人员把抓大案要案作为政绩,对小额案件不屑一顾。二是监督体制对“一把手”难以做到“违法不究”。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而党的纪委对反腐败斗争有决定性影响。由于党的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因而纪委对案件的查处需要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一把手”犯罪现象严重,彰显了党的监督体制的“软肋”。三是廉政制度执行不力使腐败分子难以得到查处。严格执行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制度。据统计,我国的廉政制度有3 000多条。但是,目前普遍缺乏对制度的执行力。有些制度制定出来以后并没有考虑严格执行,也没有考虑谁来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少廉政制度公布出来不久就被束之高阁。有制度不执行,自然使腐败分子逃避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正义感与制度规范有着内在的关联。正义感缺失,腐败分子就会钻营制度的漏洞。同样的,制度不规范,就会削弱社会的正义感,刺激腐败分子的腐败愿望。如果一个社会既丧失了正义感又缺乏制度规范,腐败行为就会泛滥。在社会转型期,我国要实行腐败的“零容忍”,必须大力培育社会正义感,切实增进制度规范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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