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党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已经把它作为党建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据国内外廉政建设的经验,实现腐败“零容忍”是一条便捷而可行的路径。
一、腐败“零容忍”的理论与实践
“零容忍”原指不宽容任何轻微的犯罪行为。1982年美国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林和詹姆斯·威尔逊提出了着名的“破窗理论”(the Broken Windows Theory)。他们认为,如果一幢大楼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大楼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可以任意破坏的暗示,紧接着就会发生一系列犯罪行为。“破窗理论”从心理学视角揭示了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破窗理论”告诉我们,要消除犯罪现象,必须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美国警署把“破窗理论”应用于社会治安管理,严肃查处轻微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实行“零容忍”,取得了明显成效。1993年,纽约市在美国联邦调查局10万以上人口的189个城市中的犯罪率统计中排名第87位,但到了1997年上半年,纽约市在名单中则位列第150位[1]。纽约治安形势的好转主要得益于“零容忍”警务。
香港廉政公署把“零容忍”理念应用于廉政建设,使其清廉指数一跃成为亚洲前列。为遏制腐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不久就提出了腐败“零容忍”政策。一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在制度设计时对任何轻微的腐败行为均不予容忍。20世纪60年代,《防止贿赂条例》出台,对腐败的罪与罚作了非常清晰的规定,从而堵塞了轻微腐败的漏洞。另一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体现出腐败“零容忍”的精神。香港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管理处,三处相互合作,实施“举报必接、有腐必查、惩腐务尽”的原则。香港廉政公署实施腐败“零容忍”,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威慑作用,用较短时间就遏制了腐败。
实践证明,腐败“零容忍”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举措。如果社会对轻微腐败毫不容忍,腐败分子就绝不敢轻举妄动。相反,当社会腐败成风,人们对腐败见怪不怪的时候,好官也可能产生腐败的欲望。事实上,对轻微的腐败不予制止,不仅会提高腐败分子的胆量,而且会激发其他官员的腐败动机。从世界各国廉政建设的经验来看,一国的廉政指数越高,官员的腐败行为就越少;反之,腐败现象就会一发而不可收拾。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实现腐败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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